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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审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

2001年3月13日 16:40

  中新网天津三月十三日消息:近日,天津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批涉"法轮功"刑事案件,南开区、河西区、河北区和东丽区人民法院分别对7案13名被告人进行了公开审判,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上述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6年至3年。

  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曹承明、郝年香二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曹承明,男,53岁,天津市人,捕前系某省驻津办事处会计。被告人郝年香,女,53岁,天津市人,捕前系天津市某厂退休工人。曹承明、郝年香于2000年9月28日向原"法轮功"辅导站站点负责人邓某某等三人(另案处理)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曹承明提出进京"正法",郝年香提议制作横标。同年9月30日晨,郝年香书写"法轮功不是邪教"横标一幅,曹承明携带该横标并出资购买了火车票,与邓某某三人于当日赴北京。2000年10月1日9时许,在天安门广场郝年香提议并与上述四人打出横标。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承明、郝年香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串联多人修炼"法轮功"并进京"正法",在天安门广场打出邪教条幅,破坏国家的法律秩序,抗拒国家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取缔,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上述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被告人曹承明犯罪情节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郝年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次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杨翠兰、孙树桓二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杨翠兰,女,42岁,天津市人,捕前系天津市东丽区某单位职工。被告人孙树桓,男,62岁,天津市人,捕前系天津某厂退休工人。法院经审理查明,杨翠兰于2000年10月3日晚7时许,到东丽区泰安里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40余份。孙树桓到东丽区齐河里散发"法轮功"邪教宣传品10余份。同年10月上旬,杨翠兰、孙树桓复制"法轮功"邪教磁带100余盘,分发给他人。10月下旬,杨翠兰出资5000元两次参与复制"法轮功"邪教宣传品10000余份,并与孙树桓等人散发。2000年10月28日下午3时许,孙树桓将杨翠兰交给的100余份"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分发给他人。当晚7时许,孙树桓伙同他人在东丽区新立村、四合庄、驯海路等地散发、张贴"法轮功"邪教宣传品100余份。10月30日,杨翠兰、孙树桓被查获归案,公安机关收缴"法轮功"邪教传单41张、书籍11本、录音带62盘、录像带6盘。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翠兰、孙树桓以宣扬"法轮功"邪教为目的,在国家明令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并禁止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后,仍继续从事邪教活动,非法大量印制、散发"法轮功"邪教内容的宣传品,抗拒国家对"法轮功"邪教组织的取缔,破坏国家法律的实施,均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其中被告人杨翠兰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孙树桓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据《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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