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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天安门,法不容侵

2001年3月21日 08:57

  陈晓钟

  北京是全国的首都,是令人向往的地方。古老而辉煌的皇家园林、雄伟的天安门城楼、宽阔的天安门广场,吸引着来自各地的游客。每天,天安门广场游人不断,母亲和孩童在漫步,相倚的恋人纷纷在天安门前举起相机留念……然而,由于李洪志的鼓动,许多深受“法轮功”毒害的练习者把这个全国人民敬仰的地方,当成他们名为“护法”实为制造事端的地方。除夕在天安门广场发生的自焚事件中,少女和儿童的花样年华毁灭了。

  其实,为了保证首都和天安门地区的秩序,为了维护大多数人民的权益,早在198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就公布了有关在天安门地区游行、示威的规定。1990年北京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发布了第2号,明确规定:天安门广场北至天安门城墙和中山公园、劳动人民文化宫南门,南至正阳门,西至人民大会堂东侧栅栏、西交民巷东口,东至历史博物馆、东交民巷和新大路西口,非经国务院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在“法轮功”煽动下,到北京、到天安门广场的所谓“弘法、护法、讨说法”都是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

  许多“功友”清楚地记得李洪志在讲法时说过,“天安门的气场最强”,“有人非要我说出大家要到天安门广场去,我不能说……‘法轮功’讲究‘悟性’,你们要自己去‘悟’”。正是这种强烈的暗示、明目张胆的鼓动驱使了相当多的“法轮功”练习者进北京,到天安门广场“弘法”、“护法”。由于上当受骗,练习者们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还没有意识到自己被蛊惑、被煽动。

  如果说,多数痴迷“法轮功”的练习人员是上当受骗的话,李洪志则是在明明白白地践踏法律。他鼓动练习者进北京、到天安门“弘法、护法、讨说法”,妄图达到反对政府、攻击法律的目的。然而,法网恢恢,践踏法律的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转自《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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