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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评论:邪教践踏人权

2001年3月30日 09:00

  林伯承

  邪教“法轮功”伤人害命,血债累累。一些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却对此视而不见,一次次为邪教“法轮功”辩护,甚至在联合国的会议上也为其张目、造势。这必然引起深受其害的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和坚决反对,也必然受到坚持正义、维护人权的世界各国人民的谴责和唾弃。与所有邪教命脉相连,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泯灭人性,践踏人权,铁证如山,罪责难逃。

  一是残害生命,践踏人的生命权。当今世界邪教,无一不是荼毒生灵,草菅人命。乌干达邪教“恢复上帝十戒运动”组织教徒集体自焚,530多人葬身火海;美国邪教“大卫教”教主考雷什聚众自焚,86人死于非命,其残忍、疯狂之行径令举世震惊。“法轮功”邪教同样如此。李洪志利用邪教邪说,蛊惑“法轮功”练习者“放下生死”、“升天”、“圆满”,驱使痴迷者以各种血腥方式自杀。据不完全统计,取缔“法轮功”前,全国因练“法轮功”自杀身亡的痴迷者有136人。应全国人民的强烈要求取缔“法轮功”后,在李洪志的蛊惑下又有105个痴迷者自杀死亡。“法轮功”使成千上万的家庭妻离子散,使一大批痴迷者自残、自杀以至杀人害命,目前被“法轮功”害死的痴迷者和无辜人员已达1600多人。这真可谓杀生害命,凶残至极,严重地践踏了人的生命权。

  二是扼杀自由,侵害人的政治权。扼杀自由,教主崇拜是所有邪教的基本特征。美国邪教“人民圣殿教”教主琼斯、日本邪教“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等,都把自己吹嘘成是神的化身,教徒必须对其唯命是从。李洪志与此毫无二致。他以祛病、健身、修性为诱饵,以“真、善、忍”为幌子,要求练功者只能信仰“法轮大法”,崇拜“师傅”,非“法轮功”不练,非“法轮大法”不信,引诱、迷惑、威胁练习者对其畏惧、绝对服从,从而使这些人没有思想、信仰和行为自由,侵害了他们的基本政治权利。

  三是诋毁宗教,伤害信教群众的名誉权。邪教不是宗教。同世界上邪教一样,“法轮功”不是宗教是邪教。李洪志贬低和污蔑所有宗教,吹嘘自己是“度人去天国”,“把整个人类超度到光明世界中”的救世主;妄称“目前,全世界只有我一人在传正法”,“我要是度不了你,谁也度不了你”;自吹比老子、释迦牟尼、耶稣还高明,出言便是“经文”。这就是说,唯有“法轮功”至高无上,一切正当宗教都无法与之相比;唯有“法轮功”痴迷者“前途光明”,所有信教群众都无法与之并论。这样,不仅损伤了正当宗教的基本尊严,而且伤害了所有信教群众的感情、人格和名誉权。

  四是破坏稳定,危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权。危害社会,破坏稳定是邪教的共同本质。如日本“奥姆真理教”教主麻原彰晃试图通过选举进入日本政治中枢的图谋受挫后,竟在东京地铁施放毒气进行疯狂报复,导致5500人伤亡。李洪志的奸诈和狠毒,比麻原彰晃有过之而无不及。广大人民群众十分珍惜今天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维护稳定,促进发展,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和根本利益的反映。李洪志却与之背道而驰。他处心积虑地在全国设立“法轮功”总站、辅导站、练功点3万余个,借此聚众练功,屡屡引起纠纷,影响了人民群众的休闲娱乐生活。他诱导“法轮功”痴迷者泯灭人性,造成父子失和、兄弟操戈、夫妻反目,甚而酿成一桩桩自杀、杀人、家破人亡的惨剧。他利用“法轮功”严密的组织系统,指挥和蛊惑痴迷者,频繁围攻党政机关、新闻媒体,甚至到天安门广场“弘法”闹事,挑起一次次事端,向法律和政府示威,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侵害了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正常生活权利。

  李洪志及其邪教“法轮功”残害生命,扼杀自由,诋毁正当宗教,破坏社会稳定,践踏人的基本权利,其目的是阻碍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推翻我们的党、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自愿选择的社会主义制度。这种与人民为敌、逆历史潮流而动的罪恶行径,必然要受到人民、法律和历史的惩罚,必然要走向彻底灭亡。这是任何人、任何社会势力都无法改变的历史法则。

  (作者为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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