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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意见指导券商从事主承销业务 2001年4月2日 17:10 中新网北京4月2日消息:据新华网报道,中国证监会1日称,中国证监会已于近日向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印发了《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据悉,此举是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 意见重点强调了担任股票发行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工作原则,以及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推荐发行人,并对所出具的推荐函、尽职调查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证券公司应指导发行人建立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发行人全体董事充分了解其应遵守的法律、法规及所承担的相关责任,为发行人的股票发行提供切实可行的专业意见及良好的顾问服务。对于主承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进行重大重组的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的,证券公司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其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辅导义务。 证券公司推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应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明确推荐标准,保证推荐内部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有发展潜力的发行人发行股票。证券公司应成立内核小组,并形成适应核准制要求的规范、有效的内核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在内核程序结束后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决定推荐发行的,应出具推荐函。 中国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应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对在2000年度主承销的首次公开发行、配股、增发的上市公司进行回访。其中,对于2000年上半年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在2000年年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对于2000年下半年以后完成发行的上市公司,待2001年中报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回访。回访报告应当在上市公司年报或中报截止日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并抄送上市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证券公司推荐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参照本指导意见执行。与此同时,1999年12月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证券发行内核小组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证券发行申请材料主承销商核对制度的通知》同时废止。(完)(张旭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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