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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枪犯罪司法解释为警方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2001年5月17日 07:24

  中新社北京五月十六日电(记者 朱大强)中国公安部发言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公安机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必将对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涉爆涉枪犯罪产生深远影响。

  这位负责人说,为严厉打击涉爆涉枪犯罪活动,一九九六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一九九七年实施的新《刑法》对有关涉爆涉枪犯罪也作了修改和补充。但是由于相应的司法解释或形成空缺或明显滞后,客观上影响了对涉爆涉枪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以来,公安部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涉爆涉枪犯罪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协助制定有关的司法解释。四月十八日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治爆缉枪专项行动。

  他说,《解释》明确规定了有关涉爆涉枪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凡可以量化的均作了量化规定,便于司法机关掌握和运用。在涉枪犯罪方面,《解释》明确规定了枪支的数量标准,即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盗窃、抢夺军用枪和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即构成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即构成犯罪。从而解决了以往司法解释对一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定罪数量标准规定偏高、处罚偏轻的问题。

  同时,《解释》对枪支制造、配售企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等,都分别规定了数量标准。在有关涉爆犯罪方面,《解释》以对个人处罚和非法企业处罚从严为原则,明确了自然人、合法单位、非法单位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涉案爆炸物的具体数量标准。考虑到在涉爆案件中犯罪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与爆炸物数量大小紧密相连,确定自然人构成犯罪的爆炸物数量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导火索、导爆索为三十米以上。

  这位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要与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在办理涉爆涉枪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要本着对法律负责的态度,加强与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重大案件要争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需要补充侦查的,要根据检察机关的要求尽快补充侦查完毕,以保证案件快诉快审快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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