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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拟增发公司披露中报作出规定 2001年07月12日 11:50 中新网北京7月12日消息:2001年上市公司首份中期报告10日正式亮相,中报披露工作已全面开始。中国证监会日前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如何披露中报发出通知。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通知规定,最近3年审计意见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其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的,中报披露不受规定的时间影响,但应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若发行申请于6月30日前提出但发行时间在6月30日以后,分两种情况处理: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通过的,应在刊登招股文件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带解释性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或申请材料在6月30日前提交发审委审议但未获通过的,应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通知要求,最近3年审计意见存在非标准无保留意见且发行申请于6月30日后提出的,应在申请材料提交发审委审议前提供已公告并经审计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未满3年及重大重组后距本次发行不满1个会计年度的,参照以上规定执行;申请材料在中期报告法定披露期限后提交发审委审议的,均应提供已公告的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根据通知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在必要时要求发行人提供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薛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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