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首页 新闻大观 中新图片 中新财经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影视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中新英才 华人世界 台湾频道 供稿服务



首页>>新闻大观>>社会新闻>>新闻报道

85名消费者状告中国电信 法院不受理原告上诉

2001年08月01日 10:50

  中新网北京8月1日消息:7月26日,向中国电信提起集团诉讼的原告陈晓伶、徐军、王海燕、张波等85名磁卡消费者先后收到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诉中国电信一案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7月30日,85名消费者继续委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6位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据法制日报报道,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之一、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谷辽海说:法院不予受理裁定的理由是:本案起诉人人数众多,诉讼标的虽为同一种类,但涉诉标的物及损害事实不同。合并审理,有可能出现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数宗诉讼请求,或者在诉讼中又增加诉讼请求,或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等情形,不利于人民法院分别查明各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事实,及时审理和裁判。故此类案件应依法分案受理。

  谷辽海律师指出:首先,原审法院的裁定违反了中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从级别管辖来说,本案的上诉人来自全国10多个省市,上诉人的诉因、诉讼请求以及所要实现的诉讼目的是一致的,且起诉人又跨越数个省市,案件的影响范围非常大,处理结果会对全国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第2项规定,应由被上诉人中国电信的所在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所适用的唯一法条不能解释其不予以受理的理由。既然一审裁定认定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为何不能适用合并审理?

  第三,法院所认为应分类审理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适用相应的法律规定。为了实现诉讼经济,防止法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本案不能将85位上诉人分成85个案件,分别向基层法院提出诉讼,而只能合并作为一个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才有利于法院查明事实、减轻诉累,及时作出有利于保护弱者合法权益的裁判。

  第四、一审严重违反了法定期间。(姚芃)



相关报道:张春江:中国电信政策核心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
相关报道:中国电信就电信资费热点问题作出解释
相关报道:信息产业部正式立案的投诉中国电信占七成
相关报道:政协委员谈中国电信业:垄断阻碍发展

新闻大观>>社会新闻>新闻报道


新闻大观| 中新图片| 中新财经|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影视|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中新英才| 华人世界| 台湾频道| 供稿服务| 联系我们

分类新闻查询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