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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家认为:“法轮功”自焚案判决符合法治精神

2001年08月17日 08:40

  中新网北京8月17日消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著名刑法专家高铭暄今天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5名“法轮功”涉案人员公开一审宣判,分别对他们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到免予刑事处罚不等,体现了中国法院依法惩处首恶,对协从区别对待的原则,符合法治精神。

  高铭暄是在获悉审判结果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番话的。

  他指出,国家已经明令取缔“法轮功”,但刘云芳等人还在进行非法活动,组织、策划、煽动、帮助“法轮功”组织成员进行自杀、自焚,是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极少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法轮功”骨干分子以及屡教不改的积极参与分子依法予以坚决打击,是完全正确的,有利于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是对人民群众的鼓舞。

  高铭暄说,法院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的有关司法解释,做出判决,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所以是合法的。

  高铭暄说,中国关于处理邪教组织的刑事司法制度已经相当完备。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不仅对杀人犯罪定罪,同时对传播制造“法轮功”宣传品,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或诽谤、侮辱他人或煽动分裂国家统一,颠覆国家政权、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进行邪教活动都有相关规定,中国打击邪教的法律依据非常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高憬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自焚案中的被告人组织、教唆、策划、帮助、煽动他人去自杀,这种行为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犯罪,是故意杀人,这在中国法律上是绝对不允许的,因此要对他们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案件中从犯刘葆荣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高憬宏说,她的行为虽构成杀人罪,但情节轻微,同时有立功表现,所以依法免除刑事处罚。这体现了中国司法立足于团结大多数受蒙蔽的“法轮功”练习者,打击极少数的精神。(记者 倪四义、吕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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