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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新规定

2001年08月24日 15:28

  中新网北京8月24日消息:有关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的标准趋于统一化,在2001年5月25日之前已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设立申请的21家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将被纳入证监会近日出台的统一申请设立标准之内。

  据悉,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日前发布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主发起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完善了统一的基金管理公司申请设立的标准。

  这项新出台的《通知》对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例如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自律承诺书、开展对外交流活动的先期准备工作情况等。此外,还规定申请人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其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应少于12个月,而在10号文发布前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已正式提交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的湘财政券、银河证券、重庆新华信托投资公司等20家发起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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