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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外财务报告差异大 证监会出台新规定

2001年09月05日 17:14

  中新网北京9月5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该文件出台背景是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经境内、境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两份财务报告差异较大,净利润数与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数的差异尤为突出。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负责人称这些差异必然对投资者判断这类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关系到公司如何避免利润超分配,保障持续经营能力。

  该负责人还称,此次发布的第4号文对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应如何披露经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的差异、金融类上市公司在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和分配股利(包括股票股利及现金股利)时,应以哪一种审计结果为基准以及其中期报告应遵循什么规定做出了相关规定。

  该文件还规定,金融类拟发行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分别经境内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发生差异时,应当履行如下信息披露义务: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将经境外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重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采用黑体字,与经境内注册会计师审计后财务数据并行列示,以提示投资者。若两份财务报告的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时,董事会应充分披露差异的性质与原因,并作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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