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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文件规范券商超额配售选择权

2001年09月13日 15:16

  中新网北京9月13日消息: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并发布了《超额配售选择权试点意见》,该文件将进一步规范各证券公司在拟上市及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股票中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为。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在本次增发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选择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试点意见规定,发行人计划在增发中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增发的一部分。发行人应当披露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可能增发股票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试点意见规定,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帐户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支付给发行人。

  文件中规定,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对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过程进行实时监控。证监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主承销商进行实地检查。该文件还就超额行使配售选择权时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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