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大观 | 中新图片 | 中新财经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影视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中新英才 | 华人世界 | 台湾频道 | 供稿服务 |
|
中国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 2001年10月09日 08:14 中新社北京十月八日电(记者李鹏)针对前段时间场外非法拍卖上市公司股份活动有所抬头的现象,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范管理。 在制止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活动的同时,中国证监会重申,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唯一合法场所。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管理下,在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参与下有序进行。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和受让人的,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组织安排。 据悉,证券交易所已经制定了有关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规则,对包括需要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和受让人在内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相关事宜做出详细规定,其中还包括如何办理因法院裁决执行和国有股减持决定所进行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有关事宜。 前一段时间,中国不少地方出现了场外股份拍卖活动,且参加人数众多、交易金额巨大,事实上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场外股票交易市场。有的拍卖机构甚至拟通过电脑撮合系统以集合竞价的方式拍卖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被中国证监会及时发现,予以制止。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说,场外拍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活动实质上是一种证券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构成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鉴于场外拍卖上市公司股份活动的势头不断扩大,且存在一定程度的监管滞后情况,必须坚决制止危害性极大的场外股份拍卖活动,否则将会诱发新的金融风险。 这位发言人强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未经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手续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转让,一律不予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对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的协议转让一律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已通过了《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今天的《通知》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证券公司提出明确要求,促其确实履行自身所担负的法律责任。 更多报道:中新财经 |
|||
|
新闻大观| | 中新图片| | 中新财经| | 中新专稿| | 图文专稿| | 中新影视| | 中新出版| | 中新专著| | 中新英才| | 华人世界| | 台湾频道| | 供稿服务| | 联系我们 |
|
|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