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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督促券商归还客户保证金

2001年10月11日 08:03

  中新社北京十月十日电(记者李鹏)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今天警告,证券公司如不及时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保证金),证监会“最起码要限制其发展,在其新营业机构和新业务品种上给予严格限制。”

  继今年五月发布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今天又公布《关于执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对证券公司、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涉及客户保证金的具体业务作了详细规定,并督促证券公司及时归还挪用的客户保证金。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采取限制资金运动和进行总额监控两个手段,将事前防范和事后检查结合起来,主要目的是要在证券公司、存管银行和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建立一个由备案专户构成的相对封闭的系统,证券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入专门帐户,除投资者提现和券商的佣金收入等一些正常的支付行为外,保证金只能在这些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的专门帐户之间运动。同时,存管银行和登记结算公司每月初向证监会报告备案专户中的保证金余额,监督券商对保证金的使用。

  证券公司前些年普遍存在挪用保证金的情况。近年经过证监会疏堵结合的方法,证券公司挪用保证金已经大幅下降,去年底,各证券公司挪用保证金的比例已经降至百分之五以下。

  证券公司挪用保证金会损害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心;如果证券公司出现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就会造成投资者的资金损失,严重时出现挤兑风潮,引发金融危机甚至社会动荡。

  该负责人强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是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监管政策的一个分水岭。该办法实施后,对于那些害群之马,证监会可以放心地将其驱逐出去,真正发挥证券公司的退出机制,对证券公司的许多行政监管手段可以逐步向市场化的监管手段过渡。

  对及时、严格地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证券公司,该负责人说,证监会可以放心地让其发展壮大,在营业机构的审批设立、业务品种的创新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

  该负责人还表示,《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保住了市场的资金供应量,无论是从短期来看还是长期来看,对证券市场都是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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