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运动会跆拳道预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第一次预赛(暨全国锦标赛):2001年4月7日至10日在北京体育大学举
行。
(二)第二次预赛:2001年6月在杭州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
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
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体协、煤矿体
协及其它有关行业体协。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58公斤级、68公斤级、80公斤级、+80公斤级
(二)女子:49公斤级、57公斤级、67公斤级、+67公斤级
四、参加办法:
(一)第一次预赛(暨全国锦标赛):
1、各参赛单位可在男子四个级别中选报三个,女子四个级别中报三个,每个级别限报一名运动员;
2、参赛单位限报:领队1人、教练2人、医生1人;
3、赛前30天截止报名,报名后各队不得更换参赛运动员。
(二)第二次预赛:
1、第一次预赛入围级别数未达到规定(男三女三)的可选择级别补报,累计人数不得超过规定数(男三女三);
2、各参赛单位第一次预赛已入围级别和运动员不得再报;
3、参赛单位限报:领队1人、教练2人、医生1人;
4、赛前30天截止报名,报名后各队不得更换参赛运动员。
五、竞赛办法:
(一)第一次预赛(暨全国锦标赛):
1、采用中国跆拳道协会制定的《跆拳道竞赛规则》;
2、采用个人对抗赛;单败淘汰制;
3、抽签:于比赛开始前一天举行;
4、称量体重:当日比赛的运动员在首场比赛开始前一小时必须称重完毕;
5、每场比赛进行三个回合,每回合进行三分钟;
6、运动员必须着中国跆协规定的道服,自备个人用护具(护裆、护臂、护腿),
比赛时穿在道服内;
7、组委会提供头盔、护身;
8、每个级别录取个人前十二名进入决赛,十六进八轮次比赛的八名负者进行附
加赛,附加赛的四名胜者进入前十二名;
9、各级别前四名将作为种子选手进入九运会决赛,半决赛负者通过附加赛决定
三、四名。
(二)第二次预赛:
1、第1、2、3、4、5、6、7款同第一次预赛;
2、每个级别录取个人前六名进入决赛,八进四轮次比赛的四名负者进行附加赛,
附加赛的两名胜者进入前六名。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第一次预赛(暨全国锦标赛):
1、各级别前三名颁发奖励牌、前八名颁发证书;
2、设男子团体、女子团体总分奖:第一名计9分,第二名计7分,第三名计6分,
第四名计5分,并列第五名各计1.5分;
3、设团体总分奖:男子团体总分与女子团体总分之和计为团体总分;
4、设男女最佳技术奖;
5、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团体和个人。
(二)第二次预赛:待定。
七、报名和报到:
(一)各单位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分别寄
至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逾期以不参加论;
(二)各队于赛前两天报到。运动员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心电图和脑电图)、有效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三)竞赛日程表附后。
八、裁判员:
由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根据总局有关规定按比例进行选派。
九、仲裁和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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