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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运动会手球比赛竞赛规程

2001年11月05日 17:25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女子:2001年3月10日至20日在上海市举行。
  男子:2001年4月15日至25日在湖北省宜昌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男)、山西省(男)、黑龙江省(女)、上海市、 安徽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女)、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女)、香港特别行政区(男)、澳门特别行政区(男)。

  三、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每队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6名。
  (二)凡参加比赛的教练员、运动员必须参加规则考试,在比赛前通过《手球 规则》考试的教练员、运动员方可参赛。
  (三)运动员必须经医生检查,证明身体健康方能参加比赛。
  (四)报名教练员需在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注册,未经注册的教练 员不得参赛(见习教练除外)。教练员赴赛区必须携带注册证。
  (五)同一年度内,一个运动员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代表两个不同单位参加 比赛。
  注:1、凡参加全国锦标赛的单位,必须组队参加全国青年手球锦标赛,否则 不得参赛。
    2、凡参加全国锦标赛的运动员不得代表任何单位参加全国性其它级别的正式 比赛(符合规定的适龄者可代表本单位参加全国青年锦标赛)。
    3、未经注册的运动员一律不准参赛,赴赛区必须携带经国家体育总局签发的 注册证。

  四、竞赛办法:
  (一)第一阶段:采用分组单循环赛办法进行比赛,决出A、B两小组的全部 名次,分组原则以2000年全国锦标赛成绩为序号,按顺序抽签进行分组。
  (二)第二阶段:获得第一阶段各组第1、2名的队组成C组,采用交叉赛和佩 寄制比赛办法决出1-4名。获得第一阶段各组第3名的队组成D组, 采用三战两胜 制的比赛办法决出5-6名。获得第一阶段各组第4-6名的队组成E组,采用单循环 赛制决出7-12名(E组在第一阶段相遇队成绩有效,不再重复比赛)。
  (三)决定名次办法:
   1、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弃权者取消其全部比赛 成绩。
   2、每场比赛必须决出胜负。
   3、如遇两队积分相等,则以相互间比赛胜负决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4、如遇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采用抽签的方法决定名次,由仲裁委员会代表 在有关队的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抽签决定。
   5、凡在比赛过程中发生场内外动手打人,经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将按违犯 《全国体育竞赛赛区工作条例》、《中国手球协会管理条例》及其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6、比赛中运动员因严重非体育道德行为或犯规被判直接红牌者,则对其进行 停赛一场的处罚。如此情况出现在最后一场比赛,则在下一个比赛的第一场比赛时 补罚。
  (四)竞赛规则:
  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最新审定的《手球竞赛规则》。
  (五)竞赛日程的编排:由小球中心组织中国手协裁委会人员统一编排竞赛日 程,并提前寄发有关赛区。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录取前8名的队,予以奖励,并获参加九运会决赛资格。
  (二)评选单项技术奖(评选办法另定)。
  (三)评选获“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个人和裁判员并予以奖励。

  六、报名和报到:
  报名:于赛前30天将报名单(按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统一格式填写,一式两份, 不按规定填写者,报名无效),分别寄到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一部(北 京崇文区体育馆路五号,邮编:100763)和赛区,逾期报名,以不参加论。
  报到:各队于赛前二天,仲裁、裁判员于赛前三天,技术代表、裁判长于赛前 四天到赛区报到。

  七、裁判员和仲裁:
  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中心统一选派,具体名单另行通知,不足名额由承 办单位补充。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凡向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抗议的队,需在赛后二小时内提出抗议书,并向大会交纳押金1000元, 如抗议被驳回,押金上交中国手协。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国家体育总局小球中心指派。

  八、器材和经费:
  (一)用球:选用“骏马”牌或“金杯”牌手球。
  (二)比赛服装:
  各队应准备三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装(守门员的服装颜色应和场上队员服装颜 色有明显的区别)。上衣前后应有清晰的实心号码(胸前的号码至少10厘米高,背 后的号码至少20厘米高),并在报名单上注明服装颜色,队长必须佩戴宽度为4 厘 米的袖标,其颜色应明显区别于服装颜色,队长袖标自备。
  (三)比赛一律在标准的室内地板或塑胶场地进行,球场上空内悬挂物不得低 于8米,地面的照明度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0个勒克斯(LUX)。
  (四)经费:国家体育总局小球运动管理中心按承办比赛协议书的有关规定拨 款。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九届全国运动会手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男子:2001年11月14日-22日在广东省湛江市体育中心体育馆举行
  女子:2001年9月21日-29日在广东省珠海市体育中心举行

  二、参加单位
  获得预赛前8名的队

  三、运动员资格
  符合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中国手球协会运动员、教练员注册和 转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四、参加办法
  (一)人数规定:每单位可报男女各1个队,每队可报领队1人,教练员2 人, 运动员16人。
  (二)凡已报名参加比赛的队,未经国家体育总局同意,不得无故退出比赛。
  (三)报名和报到:
  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际手联最新颁布的《手球竞赛规则》
  (二)预赛前8名的队获得决赛资格。
  (三)采用分组循环赛,交叉赛和佩寄制的竞赛方法,分别决出第1至4名,第 5至8名。
   1、分组循环赛:分成A、B两个小组,采用分组单循环赛办法进行比赛,决 出A、B两小组的全部名次,分组原则以预赛名次为序号,按顺序抽签进行分组。
   2、交叉赛和佩寄制:获分组循环赛A、B两组第1、2名和第3、4名的队分别 组成一组,进行交叉赛,即A1对B2,B1对A2,A3对B4,B3对A4。A 1对B2 的胜队,以字母“E”代表,负队以字母“F”代表,B1对A2胜队以字母“G” 代表,负队以字母“H”代表;A3对B4胜队以字母“I”代表,负队以字母“J” 代表;B3对A4胜队以字母“K”代表,负队以字母“L”代表(见下图)。
  决第1-4名

  决第5-8名

  (四)采用单循环制方法比赛时,如每场比赛结束时,比分为平局,将进行决 胜期的比赛。

  六、决定名次方法
  (一)各队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弃权者取消其全部比赛成绩,积分多 者名次列前。
  (二)如遇两队积分相等,则以相互间比赛胜负决定名次,胜者名次列前。
  (三)如遇两队以上积分相等,则采用抽签的方法决定,由仲裁委员会代表、 各有关队的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抽签。

  七、比赛服装及场地器材
  (一)各队应准备三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上衣前后应有清晰的号码(胸前号 码至少10厘米高,背后号码至少20厘米高),并在报名单上注明服装颜色。队长需 佩戴宽度为4厘米的袖标,其颜色应有明显区别,队长袖标自备。
  (二)使用国际标准用球
  (三)比赛必须安排在标准的室内地板或塑胶场地进行
  (四)球门必须是木质,轻金属或化学合成材料制成的。

  八、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九、裁判员
  决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十、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凡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 面申诉的队,必须在赛后两个小时之内提出申诉书,并交申诉押金(具体数额按国 家体育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否则不予受理。凡胜诉押金退回;如申诉被驳回,押 金上交中国手球协会。

  十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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