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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男子举重竞赛规程

2001年11月06日 14:27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预赛(暨全国锦标赛):
  2001年4月23日至26日在江苏省无锡市举行。
  (二)决赛:
  2001年11月19日至22日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体育馆

  二、参加单位:
  (一)全运会预赛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 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 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化体协及其 它有关行业体协。

  (二)锦标赛参加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 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 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 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沈阳市、大连市、哈 尔滨市、武汉市、重庆市、广州市、解放军。特邀北京体育大学。

  三、竞赛项目:
  56公斤级、62公斤级、69公斤级、77公斤级、85公斤级、94公斤级、105公斤级、 105公斤以上级。

  四、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
   1、预赛(暨全国锦标赛):
   (1)每单位可报运动员8名,每级别不得超过2名(其中允许有两个优势级别最 多不超过3名)参加团体赛,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运动员不足5名(含5名)的 单位只能报领队、教练员各1名。
   (2)每单位可报2名候补运动员,其费用按国家体育总局竞赛包干经费的规定 自交,其他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3)每单位在赛前1个月确定参加各级别比赛和团体赛的运动员,比赛中不得 更改,候补运动员在赛前一周确定是否替补但赛前1个月报名的级别不能更改。
   (4)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占原单位名额,领队1名、教 练员3名、医生1名可参加比赛,食宿费用由赛会支出。
   2、决赛:
   (1)预赛各级别前15名的运动员参加决赛。
   (2)每单位有8名以上(含8名)运动员参加的,可报教练员2名、领队1名; 4-7名运动员参加,限报教练员、领队各1名;3名以下运动员参加的,只能报教练员 1名。

  (二)运动员参加预赛的级别,在决赛中不能更改。
  (三)非参加全运会的单位和运动员不能参加全运会的决赛。
  (四)参加锦标赛及预赛的运动员必须是经过注册的,并将注册证带到赛区, 交有关部门审核。

  五、竞赛办法:
  (一)进行8个级别的总成绩比赛。
  (二)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2001—2004年《举重竞赛规则》,参照国际举 联最新修改条文规则执行。
  (三)运动员必须穿举重服出场比赛。
  (四)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的,即撤换。

  六、录取名次、计分及奖励:
  (一)锦标赛:
   1、个人:每级别总成绩录取前20名。各级别总成绩前8名,给予奖励。
   2、团体:以各级别总成绩名次分和创、超纪录分计算名次。各级别总成绩取前 25名,按28、25、23、22、21、20、19、18、17、16、15、14、13、12、11、10、 9、8、7、6、5、4、3、2、1分计分;超纪录加分为:创全国总成绩纪录加10分,超 亚洲总成绩纪录加20分,平世界总成绩纪录加30分,超世界总成绩纪录加45分。如 同时创全国、超亚洲、世界纪录,只加最高分。
   3、非参加锦标赛的单位和运动员不计锦标赛成绩和名次。
   4、获团体第1名的队,发给流动奖杯1座,第二年比赛时将奖杯带到赛区交组委 会。连续三年获第一名的队,永久保留此杯。第二至第六名的队发给奖状。
   5、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二)全运会预赛:每级别总成绩录取前15名参加决赛。
  (三)决赛:
   1、个人录取每级别总成绩前8名,给予奖励。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报名和报到:
  预赛:
  (一)各单位须填写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一个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分别寄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代表队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提前报到费用自理。
  决赛:按第九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裁判员选派办法另行通知。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女子举重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预赛(暨全国锦标赛):
  2001年4月15日至18日在江西省南昌县举行。
  (二)决赛:
  2001年11月12日至15日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体育馆

  二、参加单位:
  (一)全运会预赛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 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 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 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化体协及其它有关行 业体协。

  (二)锦标赛参加单位: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 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 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 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沈阳市、哈尔滨市、广州市、解放军、银鹰体协、 化工体协。特邀:北京、上海、沈阳、武汉体院。

  三、竞赛项目:
  48公斤级、53公斤级、58公斤级、63公斤级、69公斤级、75公斤级、75公斤以 上级。

  四、参加办法:
  (一)报名人数:
   1、预赛(暨全国锦标赛):
   (1)每单位可报运动员7名,每级别不得超过2名参加团体赛,可报领队1名, 教练员2名。运动员不足4名(含4名)的单位只能报领队、教练员各1名。
   (2)每单位可报2名候补运动员,其费用按国家体育总局竞赛包干经费的规定 自交,其他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3)每单位在赛前1个月确定参加各级别比赛和团体赛的运动员,比赛中不得 更改,候补运动员在赛前一周确定是否替补,但赛前1个月报名的级别不能更改。
   (4)国家集训队的运动员代表原单位参加比赛,占原单位名额,领队1名、教 练员3名、医生1名可参加比赛,食宿费用由赛会支出。
   2、决赛:
   (1)预赛各级别前15名的运动员参加决赛。
   (2)每单位有6名以上(含6名)运动员参加的,可报教练员2名、领队1名; 3-7名运动员参加,限报教练员、领队各1名;2名以下运动员参加的,只能报教练员 1名。

   (二)运动员参加预赛的级别,在决赛中不能更改。
   (三)非参加全运会的单位和运动员不能参加全运会的决赛。
   (四)参加锦标赛及预赛的运动员必须是经过注册的,并将注册证带到赛区, 交有关部门审核。

  五、竞赛办法:
  (一)进行7个级别的总成绩比赛。
  (二)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2001—2004年《举重竞赛规则》,参照国际举 联最新修改条文规则执行。
  (三)运动员必须穿举重服出场比赛。
  (四)仲裁委员会对执行裁判进行现场评估。出现两次明显错误的,即撤换。

  六、录取名次、计分及奖励:
  (一)锦标赛:
   1、个人:每级别总成绩录取前20名。各级别总成绩前8名,给予奖励。
   2、团体:以各级别总成绩名次分计算。各级别总成绩取前25名,按28、25、23、 22、21、20、19、18、17、16、15、14、13、12、11、10、9、8、7、6、5、4、3、 2、1分计分;创全国总成绩纪录加10分。
   3、非参加锦标赛的单位和运动员不计锦标赛成绩和名次。
   4、获团体第1名的队,发给流动奖杯1座,第二年比赛时将奖杯带到赛区交组委 会。连续三年获第一名的队,永久保留此杯。第二至第六名的队发给奖状。
   5、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二)全运会预赛:每级别总成绩录取前15名参加决赛。
  (三)决赛:
   1、个人录取每级别总成绩前8名,给予奖励。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七、报名和报到:
  预赛:
  (一)各单位须填写报名单一式两份,于赛前一个月(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分别寄国家体育总局重竞技运动管理中心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按不参加论。
  (二)各代表队于赛前2天到大会报到,提前报到费用自理。
  决赛:按第九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九、裁判员选派办法另行通知。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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