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预赛:2001年6月20日至23日在河南省南阳市举行;
决赛:2001年11月12日—16日在广东国际划船赛场。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
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
省、贵州省、甘肃省、陕西省、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竞赛项目:
(一)男子(2000米):
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双人单桨无舵手、四人单桨无舵手、八人单
桨有舵手;
(二)男子轻量级(2000米):
双人双桨、四人单桨无舵手;
(三)女子(2000米):
单人双桨、双人双桨、四人双桨、双人单桨无舵手、四人单桨无舵手、八人单
桨有舵手;
(四)女子轻量级(2000米):双人双桨、四人双桨。
四、参加办法:
(一)运动员资格:
1、符合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有关规定;
2、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持有中国赛艇协会颁发的会员证;
3、运动员年龄限198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1984年至1985年出生者,必须参
加当年全国青年锦标赛后,且具有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方能参加比赛;1986年1月1
日以后出生者不能参加比赛;运动员报名年龄必须和会员注册年龄相一致。如年龄
不符,以会员证年龄为准。
(二)预赛
1、报名参加男、女级别比赛的单位,须报全该级别的单人双桨和双人单桨无舵
手项目,否则不予参加比赛。
2、未报满全部比赛项目的单位,各项目限报1条艇。
3、报满全部比赛项目的单位,单人和双从项目可增报1条艇(限报2条艇)
4、每名运动员限报2项,兼项参照竞赛日程表。
5、男子和男子轻量级项目、女子和女子轻量级项目不能互兼。
6、各单位报名参加预赛的运动员总人数(包括预备运动员)不得超过56人,报
满16个比赛项目单位可报预备运动员4人;报满8个比赛项目单位可报预备运动员2人;
报项不满8个比赛项目单位可报预备运动员1人;工作人员(包括领队、教练、医生、
木工)按运动员人数4比1配备。
(三)决赛:
1、预赛中各单项进入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参加决赛,并不能换人和换项目。
2、如运动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决赛时,必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按规则规
定用预赛报名运动员进行替换。
3、决赛报名时,各单位根据进入决赛的项目,每个级别限报预备运动员1人
(须为预赛已报名的运动员)。
4、因承担国家比赛任务而未参加预赛的运动员,可直接参加决赛(单独报项或
替换),换人须按规则规定进行。被替换下来的运动员只可加报项目,不得再进行
其他项目的替换。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原国家体委审定的最新赛艇竞赛规则;
(二)各单项比赛为6条航道。超过6条艇参赛时,按规则规定进行淘汰赛。6条
艇或不足6条艇参赛时,采用一次决赛。
(三)比赛所设各项须决出全部名次;
(四)器材由各单位自备。单人艇和双人艇项目限用已审定的国内比赛用艇;
四人艇和八人艇项目可使用进口艇;
(五)各队参加比赛的服装,必须款式、颜色统一,上衣背后有本单位名称的
醒目标志。参加预赛后服装不得变更,违者取消比赛资格。
(六)运动员预赛报名后,如无故弃权,按竞赛包干经费予以处罚;
(七)各队获得参加决赛的项目和运动员,如无故弃权,将取消该队参赛资格。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预赛:单人艇和双人艇项目录取前16名,四人艇项目录取前14名,八人
艇录取前12名参加决赛;
(二)决赛: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三)预、决赛均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具体办法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
规定执行。
七、报名和报到:
(一)报名:参加预赛各单位于2001年4月20日前将报项表一式两份,分别报到
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预赛大会组委会。报项后参加项目和艇数不得变
更;5月20日前,将运动员报名表一式二份,分别寄到上述单位。逾期报名(以寄出
邮戳日期为准)不得参加比赛;参加决赛单位按总局规定的时间报项和报名。
(二)报到:参加预赛各单位于2001年6月17日到预赛大会组委会报到;参加决
赛的单位按总局规定的时间到决赛大会报到。
八、裁判员:
(一)选派办法:总裁判长、副总裁判及主要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定,名
单另发。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
(二)裁判报名:派出裁判员的单位须(预赛:2001年5月20日前,决赛:2001
年10月11日前)将裁判员参赛确认函一式两份,分别寄交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
理中心和预、决赛大会组委会;
(三)裁判报到:参加预赛裁判员于2001年6月16日到预赛大会组委会报到;参
加决赛裁判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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