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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运动会自行车竞赛规程

2001年11月06日 14:41

 
一、决赛日期和地点:
  2001年11月12日-24日在龙岗广东国际自行车场举行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 海市、江苏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四 川省、云南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石化体协及其它有关行业体协。

  三、竞赛项目

    场地赛:男子:争先赛
                  1公里计时赛
                  4公里个人追逐赛
                  4公里团体追逐赛
                  记分赛
                  奥林匹克竞速赛
                  凯林赛
            女子:争先赛
                  500米计时赛
                  3公里个人追逐赛
                  记分赛
    公路赛:男子:40公里个人计时赛
                  180公里个人赛(集体出发)
            女子:20公里个人计时赛
                  50公里团体计时赛
                  80公里个人赛(集体出发)
    山地车:男子:越野赛
            女子:越野赛
  四、参加办法
  (一)预赛:
  1、各单位可报领队、医生各1名,男运动员22名、女运动员20名。 教练员及 机械员的人数按运动员总人数的4:1配备。
        运动员人数        工作人员人数
        4人以下             1
        5-8人              2
        9-12人             3
        13-16人            4
        17-20人            5
        21-24人            6
        25-28人            7
        29-32人            8
        33-36人            9
        36-39人            10
        40人以上            11
  2、年龄限制:1984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者不得参加。
  3、每项目每单位报名和参加比赛人数:
                项目               报名和参赛人数
    场地赛:男、女争先赛              各3
            男1公里、女500米计时赛    各2
            男、女个人追逐赛          各2
            男团体追逐赛              4
            男、女记分赛              各2
            奥林匹克竞速赛            3
            凯林赛                    3
    公路赛:男、女个人计时赛          各2
            女团体计时赛              4
            男、女个人赛(集体出发)  各6
    山地车:男、女越野赛              各6
  (1)场地项目:2000年至2001年冠军赛,每年4站比赛,各取3 站单项最好成 绩与锦标赛的单项成绩积分之和,确定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各单项决赛的人(队) 选。
  (2)公路项目:2000年至2001年公路冠军赛与锦标赛的成绩积分之和, 确定 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男、女公路单项(个人赛、计时赛、团体计时赛)决赛的人 (队)选。
  (3)山地车项目:2000年至2001年山地车冠军赛,每年5站比赛,各取4 站越 野赛最好成绩与锦标赛越野赛成绩积分之和,确定参加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男、女越 野赛决赛的人选。
  (4 )积分按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摩托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已颁发的《关于运 动员积分制和国家自行车集训队选拔办法》修定稿执行。
  4、特别条款:
  (1)获得2000年奥运会前80名的运动员, 可直接进入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相关 项目的决赛;获得奥运会前3名的运动员,除可获得相关项目的决赛权外, 还可获 得2个项目的决赛权,项目自选。上述运动员参赛权, 不占全运会参加决赛的总名 额。
  (2)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如因伤、病等非正常因素不能参加决赛, 可由本 单位已取得单项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参加同一项目的比赛。
  (3)获得团体项目参加决赛资格的单位,可自行调整参赛人员, 不受限制, 参赛运动员必须是已取得决赛资格的人员。

  (二)决赛:
  1、各单位可报领队1名;教练员及机械员的人数按运动员总人数的4:1配备( 同预赛)。
  2、运动员人数按预赛场地、公路、山地自行车比赛各项目的录取名额参加。 即:
  场地:男子:争先赛前24名;1公里计时赛前16名;4公里个人追逐赛前16名; 记分赛前24名;凯林赛前24名;奥林匹克竞速赛前10名的队;团体追逐赛前10名的 队。
  女子:争先赛前24名;500米计时赛前16名;3公里个人追逐赛前16名;记分赛 前24名。
  公路:男子:40公里个人计时赛前20名;180公里个人赛(集体出发)前50名。
  女子:20公里个人计时赛前24名;50公里团体计时赛前12名的队;80公里个人 赛(集体出发)前50名。
  山地车:男子:越野赛前50名。
  女子:越野赛前40名。
  3、凡录取参加决赛的运动员,必须参加原项目的比赛。如因受伤,必须有证 明并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可由本单位运动员替换,项目不变。比赛7 天前不得换 人。

  (三)参加预赛和决赛的运动员须持有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核发的 2000 年和 2001年度会员证,并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五、竞赛办法
  1、竞赛规则: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自行车竞赛规则。
  2、竞赛器材:服装、器材、车辆自备,比赛车辆必须执行体自摩字(1999) 311号《关于九运会自行车项目比赛器材的规定》的通知。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 戴经中国自行车运动协会认可的安全头盔,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设立“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1、各单位须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于赛前30天(以寄出邮戳为准)分别寄国家 体育总局自行车摩托击剑运动管理中心(北京市石景山区老山,邮政编码:100043) 和承办单位,逾期报名或不按规定报名,以不参加论。
  2、各运动队于赛前2天报到。
  (二)决赛
  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摩托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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