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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届全国运动会游泳竞赛规程

2001年11月06日 14:47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一)预赛
  冠军赛:2001年4月12日至15日在杭州市举行。
  夏季分区赛:2001年6月1日至3日分别在天津市和成都市举行。
  (二)决赛:
  2001年11月12日至19日在广州天河体育中心游泳场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黑龙江省、上 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 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行业体协。

  三、竞赛项目:
  50米、100米、200米、400米、800米(仅限女子)、1500米(仅限男子)自由 泳;100米、200米仰泳、100米、200米蛙泳;100米、200米蝶泳;200米、400米个 人混合泳;4×100米、4×200米自由泳接力;4×100米混合泳接力。

  四、参加办法:
  (一)参加条件:
   1、须在2000年1月31日前进行代表单位资格注册(已注册的运动员如需交流, 可在2000年9月15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流手续),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 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的运动员才能参加比赛。
   2、凡在2001年全国游泳冠军赛暨第九届全运会预选赛和全国游泳夏季分区达标 赛上,以及正式报名截止前的重大国际比赛上,达到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第九届全 运会游泳比赛报名标准的运动员可报名参赛(报名标准另发)。
   在单项比赛中,运动员的分段成绩不能作为达标成绩报名参加比赛。
   3、凡获得2000年奥运会前8名、1998年世界游泳锦标赛前8名、1998年亚运会冠 军的运动员可直接报名参加决赛阶段的比赛。
  (二)每人参赛项数不限,每项每单位限报3名(不含上款(一)中直接参加决 赛阶段比赛的人员)运动员参赛,接力项目限报一个队。达标运动员不足10人的单 位,可补足10人(男、女各5名)参赛。
  (三)各项目报名成绩必须是近12个月之内正式比赛成绩,凡虚报成绩者,按 报名成绩最差编排。
  (四)各单位工作人员按运动员报名人数的4:1参加,超编人员费用自理。

  五、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游泳竞赛规则。
  (二)各项参加比赛人(队)数超过8人(队)时进行预、决赛;200米以下距 离(含200米)的单项参赛人数超过16人时进行预赛、半决赛、决赛。
  (三)各单位男(女)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重赛)赛、半决赛(重赛)及决 赛中,所游成绩为报名标准的110%(800米以上(含800米)距离为105%)和110% 以上成绩者(队)或犯规者(队),将受到处罚,具体处罚办法待定。
  (四)运动员如单项弃权(重赛除外),则不得参加当日和次日任何项目的比 赛,并交弃权费300元。接力项目每弃权一项交弃权费400元。报名后因故未到赛区 者须交弃权费300元,如无故弃权和报名后未到赛区者,以及故意延误比赛者,按竞 赛包干经费规定处罚,并视情节通报全国。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九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男、女团体总分前6名的单位,给予奖励(奖品由承办单位提供),游泳 项目团体总分名次不计奖牌,也不计入代表团总分。
  (三)团体总分计分办法:
   1、各项前8名得分按9、7、6、5、4、3、2、1计算。如名次并列,得分均按所 获得名次计算,无下一名次。接力项目前8名得分按17、15、14、13、12、11、10、 9计算。
   2、按各单位在男、女各单项中得分及加分的总和决定名次。得分多者,名次列 前;得分相等,按获得的加分多者,名次列前;再相等,按罚分次数少者,名次列 前;如仍相等按获得各项第一名多者,名次列前,依此类推。
   3、单项加(减)分办法:
   (1)凡在女子400米、800米自由泳比赛中,运动员成绩达到2000年世界游泳名 次排列第41名至50名者加2分;第31名至40名者加4分;第21名至30名者加6分;第11 名至20名者加8分;以后每向前递增一个名次者再增加1分。
   (2)凡男子项目成绩达到2000年世界游泳名次排列第41名至50名者加2分;第 31名至40名者加4分;第21名至30名者加6分;第11名至20名者加8分;以后每向前递 增一个名次者再增加1分。
   (3)在比赛中每创一项世界纪录者10分;每创一项亚洲纪录者加5分;每创一 项全国纪录者加2分。
   (4)各项只计取一种最高加分值。
   (5)每单位男(女)运动员在各单项的预(重赛)赛、决赛中,每犯规一次则 从该运动员所属单位的男(女)团体总分中扣除5分;男(女)团体无分的单位,则 从女(男)团体总分中扣除5分;男、女团体均无分的单位除外。

  七、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按全国游泳冠军赛、全国游泳夏季分区达标赛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二)决赛:按第九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
  (一)总裁判、副总裁判和部分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各单位裁判员名 额另发),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选派。
  (二)决赛裁判员报到日期另行通知。
  (三)裁判员必须按时报到,逾期报到者,不予安排工作,经费自理。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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