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全国运动会水球预赛暨 全国水球锦标赛(第一阶段)比赛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1年6月在北京市举行。
二、参加单位:
上海市、安徽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云南
省、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参加办法:
各队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医生1名,运动员13名。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水球竞赛规则。
(二)比赛采用单循环制以2000年第二阶段水球比赛成绩排列比赛场次,全运
会水球决赛以2001年第一阶段比赛排列场次)
(三)记分办法:
1、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者以净胜球决定
名次。
2、每场比赛均决出胜负,若2队打平,将进行加时赛。加时赛在赛后5分钟进行。
加时赛进行两节,每节3分钟,中间休息1分钟。若再打平,再休息1分钟后,举行第
3节加时赛,在第3节加时赛开始后,以先射入对方一球者为胜。
3、若遇2队积分相等,以2队比赛的胜队名次列前;如3队积分相等,则以3队之
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其他以此类推。
(四)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一场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
(五)各队必须自带比赛用兰、白色水球帽各一套,大会准备水球帽一套备用。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取前八名予以奖励。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六、报名和报到:
各队将报名表一式两份(注明运动员年龄、帽号)于赛前20天寄到承办单位和
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训竞一部,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
七、裁判员
参赛单位可派两名裁判员担任大会裁判工作(须为一级以上裁判员),不足人
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八、仲裁委员会:
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第九届全国运动会水球竞赛规程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1年11月13日至20日珠海体育中心游泳馆
二、参加单位:
获得预赛前八名的队
三、参加办法:
各队报领队1名,教练员2名,运动员13名。
四、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水球竞赛规则。
(二)比赛采用单循环制(以预赛成绩排列比赛场次)。
(三)记分办法:
1、胜一场得2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积分相同者以净胜球决定
名次。
2、每场比赛均决出胜负,若两队打平,将进行加时赛。加时赛进行2节,每节3
分钟,中间休息1分钟,并交换场地。若再打平,再休息1分钟后,举行第3节加时赛,
在第3节加时赛开始后,以先射入对方一球者为胜。
3、若遇2队积分相等,以2队比赛的胜队名次列前;如3队积分相等,则以3队之
间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四)如参加比赛的某队弃权或被取消一场比赛资格,该场比赛判对方5:0胜。
(五)各队必须自带比赛用兰、白色水球帽各1套,大会准备水球帽1套备用。
五、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按第九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二)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六、报名和报到:
报名和报到按第九届全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七、裁判员
由国家体育总局选派作风正派,有一定业务水平的国家级以上裁判员担任工作。
八、仲裁委员会:
按《仲裁委员会条例》执行,人员组成另行通知。
九、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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