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赛日期和地点:
2001年11月7日-17日在广东省江门市体育馆举行
二、参加单位:
解放军、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
市、江苏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
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有关行业体协。
三、竞赛项目
男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佩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佩剑
女子:
个人赛:花剑、重剑
团体赛:花剑、重剑
四、参加办法
(一)预赛:
按《击剑项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各剑种选拔出32名运动员参加个人赛和8个团体队参加团体赛。
2、在2000年奥运会获个人前8名或团体前3名的运动员及在2001年5月1日前国
际剑联最新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可直接进入个人决赛,不占参加决赛的总名额。
3、参赛运动员须经过《击剑项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选拔。
4、如报名参加团体赛的成员中有因伤病不能参加团体赛者,可于赛前24小时
报大会竞赛委员会同意,由同一性别其他剑种获得决赛资格的运动员兼项顶替。
5、获得资格的运动员和团体队,报名截止后,如有因故不参赛者,则按《击
剑项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的规定依次递补。
6、每剑种凡有运动员参加决赛,即可派一名教练员,三个剑种(含三个)以
上参加决赛的单位可派一名领队。
五、竞赛办法
(一)预赛
按《击剑项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执行。
(二)决赛
1、采用中国击剑协会审定的最新《击剑竞赛规则》执行。
2、个人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编排。采用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第3名不并列。
3、团体赛依据预赛名次进行两两抽签,采用直接淘汰赛,决出一至八名。
(三)比赛所需服装、器材均自理、服装、器材必须符合《击剑竞赛规则》和
中国击剑协会的规定。各种器材须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参赛。
六、录取名次与奖励
1、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2、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七、报名和报到
(一)预赛
按各次预赛的竞赛规程及补充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决赛
按第九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执行。
八、裁判员
预赛裁判员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摩托击剑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决赛裁判员由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选派,不足名额由承办单位补充。
九、仲裁委员会
人员组成和职责范围按《仲裁委员会条例》规定执行。
十、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击剑项目第九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办法
为顺应世界击剑运动发展趋势,推动我国击剑事业快速、有序发展,不断完善
竞赛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合理、规范,1999年3 月自摩中心下发了《击剑项目运
动员积分制和国家队选拔办法(试行)》。实践证明该办法对于推动击剑训练观念
的转变,提高击剑运动水平,规范项目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体现这一竞
赛制度的规范性、严肃性和连贯性,经广泛征求意见,决定第九届全国运动会击剑
比赛的预赛选拔方法进行如下:
一、选拔原则:
公平、公开、公正
二、选拔形式:
个人选拔:根据2001年全国冠军系列赛第一、二站和全国击剑锦标赛三次比赛
总积分进行选拔。
团体选拔:只进行一次,即2001年全国锦标赛。
三次比赛的具体日期、地点另定。
三、参赛资格和办法:
(一)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九运会竞赛规程总则规定一致。
(二)每个参赛单位每剑种限报4名运动员参加个人和团体比赛。 每剑种不足
三人不能参加团体赛,如无替补队员可由本单位其它剑种的运动员兼项替补。
(三)在第27届奥运会获个人前8名、团体前3名的运动员及在2001年5月1日前
国际剑联最新排名前16名的运动员,不占本单位个人赛报名名额。
(四)其它事宜按照2001年全国冠军系列赛第一、二站和全国击剑锦标赛的竞
赛规程执行。
四、竞赛办法:
采用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击剑规则执行。
个人赛:进行小组循环赛和直接淘汰赛。
团体赛:根据2001年全国锦标赛个人赛成绩和击剑规则的规定,排列团体位置,
进行直接淘汰赛。
五、录取办法
(一)排名
1、根据《击剑项目运动员积分制和国家队选拔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个人总积分排名;
2、国际比赛积分不列入预赛积分;
3、如出现积分相等,将依据全国锦标赛的个人名次和种子位置进行排名。
4、根据全国锦标赛的团体成绩进行团体排名。
(二)录取名额
1、个人:录取各剑种个人前32名的运动员参加九运会个人比赛。在第27届奥
运会获个人前8名、团体前3名的运动员及在2001年5月1日前国际剑联最新排名前16
名的运动员可直接参加九运会决赛,不占本单位个人赛名额和决赛总名额;
2、团体:录取全国锦标赛各剑种前八名的团体队及运动员参加九运会团体比
赛;
(三)如出现团体及个人弃权,则分别由全国锦标赛的团体第九名和三次个人
预赛总排名的第33名及以后的运动员依次递补。递补截止至最后一次报名日期;
(四)香港、澳门队参加九运会比赛的录取按本办法执行(总局规定的特殊情
况除外)。
六、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摩托击剑运动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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