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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市场三项业务11月12日起改用新规定

2001年11月08日 10:21

  中新网深圳11月8日消息:从11月12日开始,深圳证券市场上的三项业务将改用新的规定。

  据悉,这三项业务包括: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证券转托管业务。上述业务将遵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相关业务运作指引进行实施,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此三项业务的细则同时废止。

  关于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深圳登记结算公司要求证券公司需提前一次性向登记结算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否则申请不被受理;办理股票质押及解除质押登记业务必须采用交易系统报盘方式;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必须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报盘;办理股票质押和解除质押登记的当日,报盘后允许撤单。

  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新的指引与原办法相比的主要区别是,红股上市日、现金股利到达投资者帐户日及配股缴款认购起始日由R+2日(R日为股权登记日)提前到R+1日;公众股的派息,增加了对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采用不同派息比例(缘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权益分派及配股所产生的零碎股或零碎权证,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进位给数量大的股东,以达到最小记帐单位1股;配股款的扣减由原来的一次性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改为认购期内逐日从证券公司清算头寸中扣减。

  关于交易系统证券转托管业务,主要区别包括,一是投资者办理证券转托管,申报数据中未指定证券代码的,视同其所有证券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而未指定证券转托管数量的,视同该券种全部转出(含当日买进证券)。指定证券代码同时指定证券数量的,登记结算公司确认后按投资者指令办理。二是权证可转托管。(何凌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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