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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加强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的管理

2001年11月16日 08:24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五日电(记者李鹏)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公开募集资金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以及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该征求意见稿对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募集资金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以规范股份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该通知,公司应当建立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每季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质押或抵押贷款、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公司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除董事会向股东大会作详细陈述并明确表示意见外,还应当履行项目论证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摘引在招股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的承诺。

  公司制定募集资金计划时应当谨慎地考虑自身运用资金的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

  该征求意见稿共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希望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并于本月三十日前反馈至北京市天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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