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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范三类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

2001年11月23日 08:15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二日电(记者李鹏)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五号——分别按国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差异及其披露》,规范金融类拟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及已上市公司、已上市B股公司、同时在境内外上市的公司等三类公司的财务报告编制及披露。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说,按照有关规定,上述三类公司除按照国内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外,还可以或应当按国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这些报告通常存在差异,有的是合理的,有的则不应发生,它们往往对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着重要影响。

  第五号《规范问答》要求,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能作出不同的会计估计。

  两份财务报告若存在会计政策上的差异,公司董事会应在关于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分析的部分,对其中的重要差异作出说明,包括披露该差异的性质、原因及影响金额等。除非受到不同的股票上市地有关的会计准则或专业惯例不同等特殊因素的限制,同一管理层对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同一事项不应采用不同的备选会计政策。

  公司应以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为基准,以其中列示的净利润与净资产为调节对象,编制两份财务报告的差异调节表,并作为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表的附注予以披露。

  该《规范问答》还要求,对遵循国内会计准则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两份财务报告之间的差异调节表以及有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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