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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怎么引咎辞职

2001年11月27日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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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发生重大失误或者造成严重后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院长、副院长,需主动辞去现任职务。这项制度一出台,即引起社会关注,人们在思考,这样的规定能否拯救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引咎辞职岂能了结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的出台总体来说是好的。从正面来讲,他们把责任归结到自身,自我责任意识在加强。这对院长们是一种鞭策,督促其加强责任心,提高业务水平,带好自己的兵。同时这也是法院内部调整干部队伍的一种方式,让每个干部都能胜任自身的岗位。

  但我想这也有其负面影响。法院审案本来就有一定的差异性,不同的法官审同一个案子可能会有不同的结果。今后法官审案若有差错院长要负责,这可能会影响主审法官独立审案。院长可能会对主审法官进行过多的干预,使法官不能按照自己的意见来审案,这对司法公正不利。

  另外,这对理论界一直褒贬不一的审委会制度(审案不定,定案不审)可能是一种冲击。法官审了又难以定案的案子提交到审委会进行集体表决,而审委会定案又与法官审案相脱节,这当中若出现了司法不公导致枉法裁决其责任又该如何追究?

  再说,引咎辞职该如何界定也是一个问题。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情形中有“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而这样的情形在刑法中应该是构成了犯罪,这时岂能一个引咎辞职就能了结?

  难逾越的东西太多

  法学博士李柏光则觉得这项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他觉得一个法制体系的整体完善不是能够一步就到位的。我们目前所做的每一步都是从一个个具体细节的调整完善开始。等到若干年后,我们将几乎每一个细节都修整完善时却发现机器运转还是不灵。这时我们可能会感觉到是不是机器工作原理出现问题了?目前我国司法中之所以出现这样那样的腐败,原因很多,其中之一是行政对法律的干预过大。

  院长引咎辞职的可操作性可能并不大。不说别的,就说责令辞职条款“由党委经上级法院同意后建议人大常委会或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这其中的几大前提条件就可能是一个难以逾越的东西。因为这当中的权力、金钱、人情等因素太多。

  在大的司法体制难以一步到位的情况下,我们在做着小环节的修补,但不管怎样,能够做到这些也是一个进步吧。

  难以落到实处

  有着多年审案的经验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游振辉的看法是:“引咎辞职规定”在现有司法体制下,不失为一种权宜之计,就像一个“镇山法宝”,实际能起多大作用是值得怀疑的。仔细分析一下引咎辞职的四大情形就可知。第一种情形与案件有关,必须发生了“严重枉法裁判”。“枉法裁判”作为专门法律术语,是构得上追究刑事责任的,更何况“严重”呢?即,要动用这一条,必须是经过审判程序确认了有关审判人员犯有“枉法裁判”罪。事实上,要走到这一步,通常要经过较长的时间,甚至几年(如经过无数艰难曲折终于翻案,再对枉法裁判进行侦查、起诉、审判),而在这期间,很可能早已时过境迁,院长、副院长或退休、或改任、或调离,真正能落到实处的未必会如人们所期待的那样发生一起就辞职一个的一一对应关系。第二、三种情形实质是对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上出了“重大”问题而设的。第四种情形不过是个“框”而已,具有许多的不确定因素,操作起来也有很大的人为因素,如有关方面与院长关系不好,便可借此拔高事态的严重程度而适用此条把院长“搞掉”。

  司法行政化已经成了中国司法现代化进程的最大障碍。“引咎辞职规定”在管理层面上正是体现了司法行政化的浓厚特征,院长们要业务、管理等一把抓。使得长期以来,院领导通常并不是法律“高手”,不过是行政级别高的官而已。该规定的出台,有可能促使院领导们对具体案件涉足更深,可能与当前正在推行的以“谁审案谁判案”为核心内容的审判长选任制有所冲突。此外,对法官的违法违纪能否考虑从法院“自查”中解脱出来,由独立于法院的“法官委员会”或“司法委员会”等机构来查处。总之,我们不能依赖这样的规定来拯救人们对司法的信心,而应当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建立起适合现代社会的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更像司法而不是像行政。如果我们把该规定与2001年4月21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联系起来,我们不难发现,在理念上和机制上何其相似哉!

  是否有效待实践

  对外经贸大学2001级法官硕士生欧阳杰华对此举措心存疑虑。他说:“对法院的‘引咎辞职规定’,我们要看到这不单是法院内部的司法及管理中的一个大调整,同时也反映着人们法律意识、法治观念的提高。可以说它是一种良性的法律文化氛围及愿望催生出来的一个产物。现在法院自身出台这么一个规定,感觉是法院在真心真意为我们的法治进步及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而奋斗。然而需要提出的一点是,虽然我们认为这是一个利好的举措,但人们又不能把所有的信心都寄托在这些表面的条款当中。我们关键看其实际上做到了哪些。关于引咎辞职以前其他部门早就出现过,但真正又有几个自动引退?一只只蛀虫还不是要我们花大力气将其揪出来?这次法院颁布“引咎辞职规定”后会有何实际效用还需时间来检验,我们将拭目以待。”

  摘自:《法制日报》 作者:钟丽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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