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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持股变动信息披露

2001年12月07日 08:20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六日电(记者李鹏)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相关附件,规范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信息发布,矛头直指“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行为。

  该《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进行信息披露,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该《办法》所称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是指有关当事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协议转让、要约收购、赠与、继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方式发生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形。

  中国证监会对上述股权变动的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法定持股变动报告比例的,负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照本办法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之前,不得泄露与股东持股变动相关的信息,不得基于自身利益而做出损害该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决策或行动。

  按照规定,通过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任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时,应当自该股东持股变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向证监会及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再行以任何方式增持或者减持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中国证监会今天还公布了《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附件:《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报告》、《要约收购报告》、《要约收购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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