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社
首页 新闻大观 中新财经 中新影视 中新图片 台湾频道 华人世界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供稿服务



首页>>新闻大观>>经济新闻>>新闻报道

上市公司披露年报董事个人须承担法律责任

2001年12月17日 18:59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七日电(记者李鹏)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简称《年报准则》),对上市公司年报披露提出一些新要求,如首次明确董事个人要对年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予以保证,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新的《年报准则》要求,对年报披露无法做出保证或有异议的董事需单独陈述理由并发表意见;年报披露需列示未参会董事的姓名。新规则还引入了控股股东概念,要求公司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为配合近期即将出台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性文件,此次修订稿新增一节“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公司披露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为便于投资者更加清楚了解公司运作状况,新准则要求公司在“重大事项”中增加披露“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公司被监管部门处罚或责令整改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另外,新准则对近两年上市公司年报披露中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如委托理财、担保事项,董事薪酬以及公司主要客户的情况等,要求披露内容更加详尽。

  中国证监会一九九九年曾对《年报准则》进行修订,此次修订加大了年报披露信息量,对上市公司编报质量和编报水平有了更高要求,投资者通过阅读年报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更为详尽地了解上市公司一年来的经营、运作情况。

相关专题:中国股市大震荡

更多报道:中新财经

新闻大观>>经济新闻>新闻报道


新闻大观| 中新财经| 中新影视| 中新图片| 台湾频道| 华人世界| 中新专稿| 图文专稿| 中新出版| 中新专著| 供稿服务| 联系我们

分类新闻查询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