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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洛宾名誉权纠纷案终审 王儿子获精神赔偿

2001年12月20日 10:36

  中新网乌鲁木齐12月20日消息: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陕西省作家协会副主席雷进乾的报告文学《在那遥远的地方》因涉及到王洛宾的私生活而引起长达4年之久的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判决如下:鸭绿江月刊社、作家文摘报社各赔偿王海成精神损失费20000元;雷进乾、李颖各赔偿王海成精神损失费3000元和5000元。

  据《乌鲁木齐晚报》报道,雷进乾于1989年在乌鲁木齐市采访王洛宾,写成了《在那遥远的地方》一文的草稿。1996年,雷进乾先后多次采访李颖,并根据李颖提供的王洛宾写给杜明远的信件,最终完成了报告文学《在那遥远的地方》、《还在遥远的地方》。并将此文刊登在1997年6月的《鸭绿江》上,《作家文摘》转载了此文。

  王洛宾的儿子王海成认为文中所述严重失实,雷进乾仅凭李颖的陈述及有关的已受误导的信件,便断然认定李颖系王洛宾与杜明远的女儿。损害了王洛宾及亲属的名誉,已构成侵权。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那遥远的地方》、《还在遥远的地方》属纪实性报告文学,纪实性文学作品应该真实。上述作品中认定李颖系王洛宾与杜明远的女儿,涉及王洛宾个人生活且严重失实,损害了王洛宾的名誉,侵权人应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对本案所涉两文的产生及公之于众,雷进乾、李颖及鸭绿江文学月刊社、作家文摘报社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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