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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要求注册会计师谨慎为上市公司出具意见

2001年12月25日 19:47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二十五日电(记者李鹏)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十四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恪守专业标准,保持必要的执业谨慎,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

  该《规定》要求,注册会计师不得以解释性说明代替保留意见,或者以保留意见代替否定意见。凡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其审计报告中清楚地说明出具该意见的原因及依据,并对该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影响做出估计,无法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近年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指带解释性说明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和否定意见)的情况逐渐增多。

  该《规定》共十一条,发布之日起施行,意在规范同上市公司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涉及事项有关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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