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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录像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条件放宽 2001年12月31日 15:17 中新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录音录像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一项司法解释中明确的。 据光明日报报道,这项名为《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把“非法证据”严格限定在“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范围。这就是说,过去常因未获他人同意而取得的录音录像材料,只要不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进行窃听)取得的,将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而能作为证据使用。 这项司法解释对“新证据”进行了解释,对举证的时限作了规范。这些规范旨在遏制一些当事人在庭审前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经常搞突然袭击,或者一审不提供证据,在二审或再审中提出证据,从而拖延诉讼的行为。 该项司法解释还对“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举证责任分配作了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袁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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