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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禁止券商兴办实业和购置非自用不动产

2002年01月08日 08:18

  中新社北京一月七日电(记者李鹏)中国证监会今天公布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兴办实业,不得购置非自用不动产。该《办法》自二○○一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中国证监会要求,该《办法》颁布之前证券公司已有的非证券类资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清理。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日前签署了《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规范证券公司的行为。该《办法》共六章四十七条,内容涉及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证券从业人员管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日常监管等。

  该《办法》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百分之五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股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另外,境外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营证券公司,其业务范围以及外方股东的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境内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或参股、收购境外证券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该《办法》还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且建立有关隔离制度,做到投资银行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中国证监会还对证券公司的风险控制提出具体要求,如:证券公司必须遵守有关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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