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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终院裁定1999年前赴港内地子女有居港权

2002年01月10日 16:41

  中新网香港1月10日消息:香港终审法院今天早上就港人内地子女居港权作出裁决,裁定1999年1月之前赴港的港人内地子女,拥有居港权,可以留港。

  据悉,终审法院判五千多名港人内地子女中,只有约千人上诉得值,可获居港权,无需遣返。

  这批港人内地子女中,第一组约有32人,他们于1997年7月1日时已来港,而父母其中一方在其出生时为永久居民,所以可获居港权。

  第二组人约有一千人,他们基本上是在1999年1月29日前已赴港,所以终审法院判入境处要考虑以酌情权让他们获居港权,无需遣返。

  第三组仅一人,香港保安局于1998年4月24日曾向他发出一封信,显示入境处会根据法院判决处理,但有关个案仍需入境处行使酌情权,让其留港。

  第四组也仅1人,他曾于指定时间内向入境处发信,证明自已是港人子女。

  据悉,香港终院今天宣布的判词长达1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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