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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特大事故追踪:原县委书记万瑞忠被判处死刑

2002年06月05日 18:47

  中新网北京6月5日消息:今天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南丹"7·17"特大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的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等4名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

  据人民网报道,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被判处死刑;原南丹县长唐毓盛被判处有期徒刑29年,决定执行20年;原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13年。

  生于1953年10月的万瑞忠,南丹发生"7.17"重大透水事故时任中共南丹县委书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的当晚9时许,时任县委副书记的被告人莫壮龙即打电话向万瑞忠汇报了事故情况,并告知有40余人死亡的消息。当晚万瑞忠亦将此消息告诉了时任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被告人唐毓盛。次日晚9时许,万瑞忠经与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密谋后,决定对此事故不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上报及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将事故真相隐瞒。万瑞忠伙同唐毓盛授意莫壮龙、韦学光督促龙泉矿冶总厂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7月下旬,有关"7·17"事故的消息被新闻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关注,万瑞忠又伙同唐毓盛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作虚假汇报。直至2001年8月初,该事故真相被严肃追查无法隐瞒后,万瑞忠才交代对事故真相隐瞒不报的经过。

  另查明,被告人万瑞忠于1999年初至2001年7月间,利用其担任中共南丹县委书记职务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瑞忠在南丹"7.17"事故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伙同他人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万瑞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万瑞忠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万瑞忠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68.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生于1952年5月的被告人唐毓盛,原系中共南丹县委副书记、南丹县县长兼矿业经济领导小组组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查明:唐毓盛在担任南丹县常务副县长、中共南丹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6万元、美元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唐毓盛于1995年4月与他人合谋挪用公款人民币9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南丹"717"矿难发生后,不正确履行职责,伙同被告人万瑞忠违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唐毓盛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总和刑期2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美元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生于1963年12月的被告人莫壮龙,原系中共南丹县委副书记兼县矿业秩序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安全生产治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矿业经济领导小组副组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莫壮龙在担任中共南丹县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3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7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先后两次与被告人万瑞忠、唐毓盛、韦学光密谋,形成不按上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不及时组织抢救,对事故隐瞒不报,由企业自行处理的"统一意见"。尔后,又伙同被告人韦学光将这一意见告诉了被告人黎东明(另行判处),并要求其做好事故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致使事故得以隐瞒,延误了组织抢救的最佳时机。被告人莫壮龙不正确履行职责,对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莫壮龙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52岁的被告人韦学光,原系南丹县副县长兼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韦学光在担任南丹县副县长期间,利用其分管矿山管理工作上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韦学光在"7·17"事故发生后,伙同被告人万瑞忠、唐毓盛、莫壮龙密谋,对事故隐瞒不报,根据被告人万瑞忠、唐毓盛的授意将"统一意思"转达给被告人黎东明,并督促企业做死者家属的赔偿工作,防止事故泄露。直至2001年8月初,事故真相败露后,韦学光才交待对事故隐瞒不报的经过。被告人韦学光的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韦学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数罪并和刑1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据悉,广西南"7·17"特大透水事故系列案件中涉案的黎东明等24名被告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亦将依法于近期抓紧作出一审判决。(任桂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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