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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著名大律师:“法轮功”告媒体诽谤案赢不了

2002年06月07日 09:39

  中新社纽约六月六日电 试图以状告媒体“诽谤”博取知名度和支持率的“法轮功”痴迷者,今天并未如愿。

  在纽约皇后区最高法院,“法轮功之友”诉《侨报》、《星岛日报》诽谤案今天上午开庭。主审法官驳回了原告提出的“禁止媒体继续诽谤法轮功”的要求。美国著名大律师佛罗伊德·阿勃拉姆斯(Floyd Abrams)认为,“法轮功”一方败诉可能性极大。

  今天比原定的开庭时间推迟了八十分钟。原告和被告当事人均未到庭,全由律师代理。

  六十六岁的阿勃拉姆斯代表《侨报》一方出庭辩护。辩护词中,这位已在涉及美国新闻法和宪法问题的领域内工作了四十年的资深大律师说,自己参与过广为人知的“《纽约时报》五角大楼文件”案,也曾多次就新闻法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有关内容,在联邦最高法院上出庭辩护。他对纽约州法律和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保护媒体出版权益的任何内容都了如指掌。他可以毫不犹豫地说,任何企图损害《侨报》出版权益的判决,都没有法律依据。

  一九七一年,《纽约时报》通过非官方渠道,获取了越战时期的机密文件。联邦政府遂向法院申请禁令,不让报社发表这些文件。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后裁决结果是政府败诉,报社可以享有发表“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这件官司在美国新闻史和司法史上极负盛名,并为其他有关损害媒体出版权益的案件审判提供了指南。

  “法轮功”自称是一种“精神运动”,应受到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条款的保护。阿勃拉姆斯指出,在美国,对某种宗教性活动和信仰进行批评,甚至十分尖锐的批评,是完全允许和受到宪法保护的。企图以“宗教自由”为由禁止他人批评,是违宪行为。原告自称“法轮功之友”,这是一个极不确定的群体。既然被诽谤者是谁都不清楚,所谓媒体诽谤的指控当然不成立。

  原告律师希尔顿·勒福乐从今年初就开始参与此案。在大约三十分钟的审理中,他试图说服主审法官哈特作出裁决,禁止任何媒体刊登不利于“法轮功”的文章。法官以证据不足,当庭拒绝了原告的要求;并责令其于七月八日前,提供更多证据。

  《星岛日报》聘请了两名律师,其中一个为华裔。他们对今天的庭辩结果感到满意。

  走出法庭后,阿勃拉姆斯承认,“法轮功之友”们挑起的这桩官司虽然不是什么大案,但因为它可能对美国新闻出版业的发展产生极深远的影响,所以承接下来。他对媒体一方获胜深表乐观。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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