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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招失信 退一赔十 上海法院判决两起消费新案

2002年06月25日 15:42

  中新网上海6月25日消息:据文汇报报道,司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了突破之举。上海市两家法院于近日接连判决了两起类似的消费新案,售假商店被判向原告消费者“退一赔十”。

  一只手机获赔4万2千元

  田林路上一家名叫明晟商行的手机店,贴出了一张“假一赔十”的店招。夏某冲着这块店招,于去年8月24日在这家店买了一部三星A288手机,花了4200元。可是用了几天后,他发现新购的手机质量不如人意,有假机嫌疑。于是,他将手机送往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9月4日,检测结果出来了,3项指标认定该手机是假货。

  夏某多了一个心眼,他早就将“假一赔十”的店招用照片拍了下来。拿着证据,打起了官司。他在向法庭出示了购机发票、检测报告、店招照片等证据后,要求被告明晟商行兑现“假一赔十”的承诺,支付赔偿金人民币42000元,并退还手机费4200元。

  鉴于售假已是事实,被告店家认为,本案是消费之争,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处罚规定,承担“退一赔一”的法律责任。但徐汇区法院认为:本案乃合同之争。被告为取信消费者,打出“假一赔十”的店招,等于向公众作出了一个明确的承诺,应视为与消费者订立的一个合同要约。根据《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故一审判决:被告明晟商行按10倍赔偿。

  一双皮鞋获赔3980元

  今年5月11日,大连市消费者阎某在上海百信鞋业公司购买了一双标明为“鳄鱼”牌的皮鞋,价格为398元。售货员在出具的发票上写明为“鳄鱼”牌。回家后,阎某打开鞋盒一看,此“鳄”非那“鳄”,这双皮鞋的品牌原叫“约氏鳄鱼”。

  大有上当受骗之感的阎某,怕对方翻脸不认帐,特去商店将店堂内的“假一罚十”的告示用录像机录了下来。接着,阎某就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被告百信公司履行“假一罚十”的承诺,退还购物款398元,赔偿3980元。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百信公司销售的“约氏鳄鱼”牌皮鞋未经商标注册,该牌号也未取得“鳄鱼”商标注册人的使用许可。被告销售冒牌皮鞋应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被告在商品标签和发票上均写明为“鳄鱼”而非“约氏鳄鱼”,是对消费者的有意误导,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另外,被告在店堂内张贴“假一罚十”告示,应视为原被告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的特别约定,当事人应按约履行义务。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百信公司退还原告购鞋款398元,赔偿原告3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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