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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法公布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07月26日 06:05 中新社北京七月二十五日电 (记者朱大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据称,这一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继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后,出台的又一部关于诉讼证据问题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中国的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对行政诉讼法“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的规定作具体化的解释,完善了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与举证期限;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的行政诉讼证据种类的具体解释,明确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要求;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和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规定的具体解释,明确了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范围和条件,采取保全措施的程序及具体措施;通过对行政诉讼法关于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规定的解释,完善了质证规则;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了认证规则;并完善了对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制度。 这部司法解释的主要特点是体现了改革精神,突出了行政诉讼的特点,适应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注意了规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并把握司法解释的定位。 行政诉讼证据问题,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之一。中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比较原则,难以解决行政审判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证据问题;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和刑事诉讼,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民事和刑事诉讼证据制度在许多方面不能适用于行政诉讼;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世贸组织的有关协定和修改后的中国国内法律,对行政诉讼证据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都迫切需要对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制定一套比较系统、详尽和明确的证据规则,以适应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人士指出,这一证据规定将促进行政审判的程序公正,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的行政审判制度,有利于人民法院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司法审查的职责。 这位人士说,当然,证据规定的内容还是基本和初步的。随着对行政审判规律认识的深化和行政审判实践经验的丰富,高法将不断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为行政审判提供更加坚实的诉讼证据制度支持。(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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