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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江受贿贪污案3天公审结束 案情复杂择日再判

2002年07月26日 07:35

  中新网武汉7月26日消息: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二江受贿、贪污一案,昨天在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结束公开审理。法庭决定休庭后依法进行有关证据的复核,并在合议庭评议后再择日宣判。

  被告人张二江今年48岁,山东寿光人,1988年9月至1997年1月任丹江口市委副书记、市长兼武当山旅游风景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1997年1月任十堰市委常委、丹江口市委书记(副厅级),1998年12月至2001年7月任天门市市委书记。

  据新华社报道,本次公审设在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江汉油田钻井会堂。庭审历时3天,共2500余人次参加了旁听,相关媒体单位及记者旁听了本案庭审的全部过程。

  公审结束休庭时,审判长宣布,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控辩双方对某些犯罪事实有争议,有关证据尚需庭后调查复核。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1995年至2001年6月,被告人张二江利用丹江口市长、市委书记和天门市委书记的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39笔,合计人民币772188元、4300美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公诉机关同时指控,1999年3月至2001年初,被告人张二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14次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公款108100元人民币,用于个人支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二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法,利用担任市长和市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其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张二江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笔进行了答辩,对多数犯罪事实无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提拔某些行贿者,是由组织部门考察后依组织程序提拔的,并非受贿,也非买官卖官;在春节期间的拜年礼金属人情交往,也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也不属于受贿。辩护人作了罪轻的辩护。

  报道指出,针对张二江的39笔受贿案和贪污案,公诉人一笔一笔地当庭出示证据材料,每出示完一笔,审判长和审判员就依法征求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证据真实性的意见,随后作出法庭采信哪些证据的决定。(张先国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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