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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计生者将缴纳社会抚养费 六种人有义务缴纳

2002年08月10日 10:30

  中新网北京8月10日消息: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今年9月1日起,将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但同时,以计划生育的名目擅自增设其它收费项目和罚没处罚的行为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这是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作此表示的。

  根据刚刚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违反者,将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据了解,为防止打着计划生育旗号乱收费的现象,财政部、国家计生委曾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并将这项收费列入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这位负责人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引导公民切实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更重要的,它将通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规范,约束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征收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6种人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中新网北京8月10日消息:记者日前从国家计生委获悉,从今年9月1日起,6种人将有义务缴纳社会抚养费。

  据了解,按照刚刚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但由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还授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生育政策。因此,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不仅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原则规定为判定依据,还要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有关公民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判定依据。

  因此,综合各有关法规的相关规定,当中国公民的生育行为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时,就要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1、公民再生育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条件,生育子女的数量超过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许可范围;

  2、公民未履行法定婚姻登记程序,在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的前提下的生育行为;

  3、公民收养子女的行为不符合收养法或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或依法收养后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

  4、公民再婚生育行为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有关规定;

  5、出国留学的中国公民,以及公民涉外、涉台港澳婚姻中的生育行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公民其他不符合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规定的的生育行为。(李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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