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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2002年08月30日 06:26

  中新社北京八月二十九日电 (记者 朱大强)在今天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全体会议上,批准了由国务院总理朱(金加容)基提请大会审议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

  《上海合作组织宪章》于二00二年六月七日由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和俄罗斯总统普京、哈萨克斯坦总统纳扎尔巴耶夫、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卡耶夫、塔吉克斯坦总统拉赫莫诺夫、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圣彼得堡签署。

  《宪章》是中、俄、哈、吉、塔、乌六国在俄罗斯联邦受各方委托提出的宪章草案基础上,经过友好谈判达成的,其内容符合“互信、互利、平等、协商、尊重多样文明、谋求共同发展”的六国元首上海会晤精神,符合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外交政策,符合中国的根本利益。

  《宪章》确定了加强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解决国际冲突中相互协助的等合作宗旨和任务;明确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跨国犯罪、非法移民和推动贸易及投资便利化等合作的基本方向。

  这一《宪章》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不断深化多边合作、加强睦邻友好关系,有利于为中国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周边安全环境。

  (完)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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