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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授:人命关天 “脑死亡”立法应谨慎

2002年09月02日 10:26

  中新网北京9月2日消息:当人因脑外伤、脑肿瘤、脑血管疾病等呈现脑死亡就可认定此人死亡,这一标准完全不同于传统观念中的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标准。有法学界专家认为:“生死问题”必然影响到社会道德、伦理观念及法律制度的变化,对待“脑死亡”要谨慎。

  据北京晨报消息,在目前法律和临床上,人们一直以呼吸和血液循环功能的停止作为生命终止的标准,而这一观念已渗透影响到人的观念和社会的各项制度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教授舒国滢认为,如果实行了“脑死亡”,势必对社会观念产生很大的冲击。首先,“脑死亡”必然在社会文化认识上产生冲击,出现传统意义上的死亡、法律层面的死亡和“脑死亡”产生认识冲突。其次,在社会制度方面,也影响到法律内涵的冲突。

  舒国滢认为,在法律方面,影响最多的是对于伤害与死亡的界限问题,如果实行“脑死亡”,对于法律中的死亡要重新界定。比如“重伤”或者“杀人未遂”而出现的“脑死亡”就可能成为“伤害致死”“杀人既遂”等。

  此外,在家庭关系中,如果一方已被宣布“脑死亡”,虽然他的心仍在跳动,仍在呼吸,但是他的亲属就可以开始继承他的财产,他的配偶就可以不必经过离婚手续而与他人结婚。

  舒国滢教授认为,在医疗方面,如果患者处于“脑死亡”后医生就可以宣布患者死亡,以减少对医疗资源的浪费以及患者家属的精神痛苦,还可以将仍能使用的患者器官及时进行移植,以供给其他患者。这里同样存在风险,如果患者家属与医生有某种协议,就可以很容易地谋杀患者。

  舒国滢教授说,现在主张“脑死亡”的主张基础不外乎以下几种,但主要是为了“减负”。一是减少医疗资源的浪费,减少患者家属与社会的治疗压力。二是降低患者本人的痛苦,让患者“死”得有尊严。三是更多地为社会谋利,在“脑死亡”后患者的身体器官可作为他有治疗的替代器官。

  舒国滢认为,这些理由非常勉强,特别是为社会谋利就引出一些问题:“什么样的生命是应该得到保护的?”“能不能以结束一个价值低的生命以维持另一个生命?”等等。

  舒国滢说,不能以价值来决定一个生命要不要存在。由于“死亡”对一个人来说特别重要,可能影响他对自己本身的认识;对社会而言死亡标准的变化也会产引起价值观念、法律制度的变化,所以,在当前情况下,“脑死亡”的立法应谨慎。


 
编辑:李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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