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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残疾人享受高等教育决不是社会的一种恩赐

2002年09月19日 15:07

  仅仅因为身体缺陷就以“退档”方式剥夺其合法权利,这不单是残疾人个人的不幸,更多还是一种社会的悲哀。对残疾人而言,享受高等教育的阳光照耀,决不应当是社会的一种“恩赐”——

  当今年高考录取接近尾声时,四川工学院(成都纺专)爆出新闻:在各级残联的大力促动下,这所高校招收了一名身高仅1.18米的残疾女生。

  这位女生叫黄燕,来自四川洪雅县一个边远贫穷乡村,在今年高考中取得了超出四川省本科录取线的好成绩。连日来,当地媒体热炒此事,并传达出社会各界一个共同的声音:残疾人理当享受高等教育的阳光照耀。

  黄燕能跨进高校大门实属不易。

  从小身患垂体侏儒症的她,在1996年中考时就曾遭受“身高歧视”的伤害。当时,她考了600分,县城一所重点中学最初招收了她。但当她已缴费报到并和同学们一起参加军训时,校方领导却把她叫到一边说:“孩子,我们这里是培训大学生的,你不适合在我们学校读书!”

  最后,一家非重点的乡级中学录取了她。

  今年高考,黄燕的高考成绩超过了四川省确定的本科控制线12分,但在录取过程中,却先后被4所高校以各种理由退档。幸好她所在的洪雅县残联得知情况后,马上向省残联和省教委发出紧急呼吁。

  于是,四川省招办主任亲自签批增拨1个名额,终于让这位残疾人中的高材生圆了大学梦。

  应该说,黄燕是“幸运”的。但问题在于,假如没有各级残联上下奔走呼号鼎力相助,她还能不能圆梦?

  在这之前,我们每年又不知有多少残疾生遭遇“退档”的待遇?不难想象,一旦面对“退档”的现实,那么对这些残疾人中的佼佼者将是一个多么大的刺激和伤害!

  成都一位律师认为,不管这次对黄燕同学入读高校是“增拨”指标也好,还是什么“特批”也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劳动、生活和教育”和“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她本来就有权利和资格上大学。

  这位律师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这就清楚表明,任何无正当理由拒绝招收残疾学生都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让人感动和敬佩的是,在我们生活周围有许许多多残疾人,无时无刻不在用他们超乎常人的毅力和智慧创造出“有幸”,远有张海迪,近有今年四川高考残疾生文科状元王伟。

  王伟因脊椎出血导致下半身瘫痪,但他身残志坚,每天坚持锻炼和学习。在今年第二次参考中,以627高分获得了四川省残疾生文科第一名。据悉,在四川今年参加高考的101名残生中,就有9人考上重点大学,16人考上本科院校,48人考上大专。

  事实上,高校向那些自强不息的残疾生伸出关爱之手,反过来也有利于学校德育教育和校风建设。接受黄燕的高校党委书记王允昌说,他们学校近年来曾先后录取了10多名身体残疾的学生。这些学生入校后,尽管给学校管理或教学增加了一定困难,但残疾生们所表现出来的身残志坚高贵品质以及学校对他们的关爱,都在教师和学生中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据介绍,目前这所高校全体师生向弱者伸出关爱之手已蔚然成风,就在黄燕同学入学的前一天,学校后勤处加班加点为黄燕制作了3只小木凳,便于她放脚;学校特意把她安排在下铺,并免费送她一套床上用品;同学们主动把她的床铺得整整齐齐……

  但我们又不能不清醒地看到,在残疾学生上大学这个问题上,要想在短时期内彻底根除社会偏见和歧视又不太现实。

  重要的是,要真正保证让每位上线残疾生都能无阻碍地享受高等教育阳光照耀,不仅需要残疾学生个人大胆主动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且更多还得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将“扶残助学”纳入法制化、经常化的轨道。

  享受高等教育的阳光照耀,是残疾人应有的权利,决不是社会的一种“恩赐”。

  作者:高柱 来源:工人日报


 
编辑:李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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