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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4.6”森林失火案宣判 被告戴罪栽树3万棵

2002年09月22日 15:22

  中新四川网9月22日电 近日,由泸州市检察机关为公益事业提起的全省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诉案件获裁判,该案(“4·6”森林失火案)被告黎伯伦被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承担在2002年10月至2007年8月期间,补种烧毁的林地457.7亩,林木29848株。

  据此间媒体报道,今年4月6日,古蔺县石宝镇芦荫村村民黎伯伦到自家责任田里锄草,之后点燃了田里的草堆。恰遇大风,火苗蹿进了田坎上的树林中,从而引发了森林之灾。经现场勘查及林业技术测定,此次大火烧毁林地面积457.7亩,成材林木20970株、幼树778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1.06万元。其中,烧毁芦荫村一组集体森林426.7亩,直接经济损失36.08万元。

  近年来,泸州市农村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现象屡禁不止,导致森林失火案时有发生,仅古蔺县境内就发生失火案数起,致使一些国家投资、集体投资,经过多年才营造的人工林和天然林被毁之一炬。此类案件的当事人仅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处以缓刑),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因种种原因未被依法追究。

  鉴于这种情况,泸州市检察机关同法院协调,并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一道补充调查,收集、固定证据,最终决定将此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公诉工作的有益尝试,并于7月17日对黎伯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据省检察院提供的一份资料显示,司法实践中,除个别受害单位、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例极少,尤其是在“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刑事诉讼中,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至今未见一例。因此,泸州市检察机关的尝试将为全省其他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参考。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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