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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出台限制高消费令 成"老赖"头上悬剑

2002年09月23日 09:21

  中新网9月23日电 背着一屁股债还能高消费,这些看似厉害的上海“老赖”们,今后可不容易再这样潇洒了,因为他们发现自己的头上突然多了柄“达摩克利斯悬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今年9月以来,上海一些法院相继对有钱却欠债不还的人亮出红牌。9月2日,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庭对首批40名久不还债的债务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9月9日,闸北区人民法院联合通讯、金融等5个部门,共同限制债务人高消费。

  静安区人民法院的《限制高消费令》规定,债务人在债务完全履行完毕前,不得在宾馆、酒楼、歌舞厅、夜总会和健身房等高消费场所消费;不得乘座高级轿车和飞机,不得使用手机等高档通讯工具;不得购置房产和租赁写字楼办公;不得购买高档商品和购置高档大额生活用品;不得为家庭成员支出大额费用;不得外出旅游和度假;不得对外投资、开办公司和购买股票债券;只能保留按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其他财产都属于被执行财产的范畴。

  相关规定颁布后,很快就见到了成效。一些曾经将“拖逃躲赖抗”等招数使得很熟练的“老赖”们,破天荒地主动跟法院联系,表示会尽快补交欠款。

  还有一些令法院十分头疼的欠债人,看到《限制高消费令》后,竟然也主动到法院领取《限制高消费令》并还款。

  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被执行人有钱不还,是促成此次规定发布的主要原因,“以前法院执法一直很难,有些人一见到我们就哭穷,这次限制令一发布,他们的态度有了180度的转变”。

  9月9日,《限制高消费令》发放后一周,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当天的“集中执行钱款发放会”上,共返还了92万余元人民币。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这些欠款不全是《限制高消费令》的功劳,但显然限制令也起了很大作用。

  有关法院人士表示,《限制高消费令》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部分条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对其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22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其实,发出《限制令》,并不是新闻了。从事法律工作的陈先生告诉记者,早在几年前,湖南长沙、山东青岛等地的法院都推出了类似的限制高消费的规定。最近一年中,广州、烟台、泸州等地的法院也分别对债务人发出限制高消费的《限制令》。但一些地方的相关规定在颁布后不久也就不了了之了。陈先生认为:“规定的出台,体现了法院在相关方面的执行难,但同样,长期有效地执行这些规定也是个难题。”

  据悉,此次上海法院的规定出台后,都配备了相应的监督体系。静安区人民法院在发布法令的同时,向债务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警署、税务、工商、银行和房地产登记等部门发放《协助监督函》,请他们监督债务人有没有高消费行为。闸北区人民法院也是联合5家机构共同限制高消费。

  然而监督体系是否能起到切实有效的作用,很多法律界人士心里没底。一位律师告诉记者:“这其中还有一个‘监督难’的问题。法院不可能天天盯着债务人,但群众又怎么监督呢,像打手机、进饭店之类的高消费,如果债务人说手机是借别人的打,吃饭是别人请,怎么办?在国外,个人信用体系比较完善,也比较容易限制欠债不还的‘老赖’们高消费。但目前国内消费交易以现金结算为主,银行控制方面也存在问题。”、

  还有一些律师认为,《限制高消费令》的发放,只能是目前情况下的一个“土办法”,它更着重于威慑力,而不能彻底解决好问题。只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欠债不还的问题。(林蔚)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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