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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判决全国首例婚外性行为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2年09月24日 17:02

  中新网9月23日电 据新华网报道,日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参照的前提下,直接援引民法基本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一审判决全国首例因婚外性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法院介绍,此案原告蒋某与被告王某(已婚)系同厂职工,去年九月,两人在舞厅邂逅后产生感情,此后在没有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的情况下,双方多次发生性关系。今年3月蒋某被诊断为子宫外孕,于是她花费3947.95元进行了输卵管切除手术。但是事后王某与蒋某就医疗费承担问题发生纠纷,蒋某在百般无奈之下,于今年6月19日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合计人民币两万余元。

  蒋某律师认为,王某与蒋某发生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婚姻法》关于夫妻间应互相忠实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公德,行为具有违法性,且王某对蒋某子宫外孕的后果主观上有过失,因而王某构成侵权应对蒋某所受到的人身伤害予以赔偿。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在经过两次开庭后,认为:性行为导致子宫外孕发生且造成右输卵管切除的概率,就医学上而言是相当小的,它与女性自身的特殊生理结构也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在王某与蒋某发生性行为时,导致蒋某子宫外孕的损害结果是王某不可能预见到的,因此,被告对原告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不构成侵权。但鉴于该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由原告独自承担显失公平,为此依照公平责任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由原被告分担民事责任。被告认为违反善良风俗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不予保护,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法院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985.48元,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傅丕毅 田平)(完)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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