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下有些省、市、县都设立了所谓“廉政账户”。凡交入了“581”(“581”意为我不要)廉政账户的,都应视为拒礼拒贿。所以有些腐败官员一看到“火”快烧到身上,便立即把贿款存到“581”廉政账户上去,受贿的罪名,也就无疾而终。所以不少受贿犯罪分子,看到情况不妙时,都乐于躲到这个防空洞里去。
日前羊城晚报报道《中国廉政账户第一案》,可以说是为读者提供了一个极为生动的例子。
前年,锦州海关破获了一起案值2000万元的走私大案。许多个案犯都给判刑了,唯独有个与这些走私分子密切联系的锦州市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处长金戈,曾利用职务帮助一主犯取保候审,并获得了10万元贿款。后来,由于案情爆发,他才被迫把10万元贿款(从接受贿款到存入廉政账户前后已事隔半年了)存入“581”去。由此足以说明,金戈存入“581”是被迫的,是为了掩护自己受贿罪行的。故此他已被锦州市太和区法院认定受贿罪成立,判刑10年。判得好!判得有理!可是,金戈不服上诉。律师为他辩护说:锦州市纪委、市监察局于去年曾作出规定:凡是存入廉政账户的,一律视为拒贿。因此他认为金戈存入“581”的10万元,不应作贿款看待,即使金戈缴入廉政账户的是个人收贿款,纪检部门也曾许诺为拒贿,所以金戈不构成犯罪。
这个说法看似有理。但这仅仅是当地纪监部门的意见,同全国法律不相统一。而凡是与我国统一法律相违反的,都应一律作废。因此,对金戈的受贿性质与判刑,是理所当然的。否则,便无异给犯罪分子开了个防空洞。
从上述这一例,廉政账户是好是坏,已昭然若揭,无须多言了。
作者:微音 来源:《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