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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剽窃被判赔一元 论文抄袭部分占一半多

2002年10月16日 09:51

  原西南师范大学教授陈国生因“剽窃”他人文章,又被贵州师范大学教授张新民告上法院。10月10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陈国生的抄袭行为已对张新民构成侵权,判决其向张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元钱。

  据悉,早在今年初,原西南师大教授陈国生因涉嫌剽窃、抄袭同系教授蓝勇的科研成果,被蓝勇告上法院。5月8日,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国生已构成对蓝勇著作权的侵害,判令陈国生公开向蓝勇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陈国生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法院提出上诉。9月下旬,重庆市高级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认定蓝勇在1999年1月之前已发现陈国生的侵权行为,但到2001年11月才提起诉讼,已超出诉讼时效,导致胜诉权消灭。不过,蓝勇指控陈国生抄袭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故对陈国生二审中提出的“不构成侵权”请求不予支持。

  继蓝勇状告陈国生“剽窃”后,贵州师大教授张新民也对陈国生提起诉讼,指控陈发表于《文献》1996年第4期的一篇论文,系抄袭原告学术论文中的3200字,抄袭部分占陈国生该论文的50%以上。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陈国生文章与张新民文章相同或近似之处约3200字,相同或近似部分文字构成了陈国生论文的主要和实质内容。尤其是张新民文章中两处校对错误同样出现在陈国生的论文中,更证明被告抄袭原告作品的事实,同时,法庭尊重原告“只象征性索赔一元”的意愿,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国生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张新民经济损失一元,并在《文献》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作者:记者沈义、阳学智 来源:《检察日报》


 
编辑: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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