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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立法保护艾滋病病人权利彰显平等精神

2002年10月16日 10:22

  作为一种至今尚无有效治疗方法的病症,艾滋病在人们心目中无异于洪水猛兽,相应地,对于艾滋病病人,甚至是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多数人避之犹恐不及。于是,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经常出现对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携带者的特别防备措施,这些措施有的发展为歧视。比如,在上学和就业方面,有些艾滋病病人就受到了不应有的限制,有的时候,这种限制甚至延伸到了艾滋病病人的家属。在一些人看来,这种限制是人们保护自己不受病毒侵扰的正当举动。

  江苏省苏州市近日出台的《艾滋病、性病预防控制办法》,则为消除上述限制做了努力。有报道说,这一地方性法规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不得受任何歧视,依法享有公民应有的工作、学习、享受医疗保健和参加社会活动的权利;不得剥夺其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的权利。不能将病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做公布和传播。应对上述人群予以关爱,必要时提供医疗救援。”

  纵观此前我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务院于1987年发布的《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和1988年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人、病毒感染者及其家属。但这种规定只是原则性的,很难真正保障艾滋病病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可以说,苏州市的这一规定,是首次对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而详细的规定。它体现了苏州市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通过这些规定,宪法中人人平等的精神得到了真实有效的体现。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一些地方对艾滋病毒携带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实行区别对待。比如,禁止这些人到普通学校求学、对这些人实行隔离措施、用人单位拒招这类人员等。实际上,这种对于艾滋病病人及病毒携带者的特别限制,也曾发生在其他对象上,比如乙肝病毒携带者。

  其实,艾滋病病人的正常求学和就业行为,并不会对旁人的健康产生威胁。因此艾滋病病人在正常行使学习、就业等权利的时候,不会因为自己的病症对他人的权利产生侵害。至于艾滋病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家属,就更不用说了。

  苏州市出台的这一地方法规,通过立法的形式,在强调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的同时,还使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在拒绝歧视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方面有了理直气壮的理由。

  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教育机构和用人单位歧视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事件,有相当多的是由于第三人的不合理干涉。比如说,正常孩子的家长要求学校驱除艾滋病病人的子女、普通工人拒绝和艾滋病病人合作共事。很多的时候,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迫于第三人的压力,不得已对艾滋病病人做出歧视性限制。显然,有了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教育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也可以理直气壮地对“涉艾人员”一视同仁了。

  在教育或就业中,我们能发现不少歧视的事例,比如对残疾人学习权利的限制、对个子矮的人在录用方面的不正常限制。对于这些歧视性行为,人们绝大多数能从宪法的立场予以批评。但惟独在对待歧视艾滋病病人方面,有不少人却表示理解甚至支持。为什么会有如此大的反差呢?除了对宪法中关于平等精神的理解不深刻外,我想,人们在普及艾滋病知识的时候,过分强调其危害,忽视对它的常识教育,也是导致人们“谈艾色变”继而歧视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重要原因。从这点上讲,社会不仅需要立法保护容易受歧视的对象,还要注重正确的舆论引导,以不让人们基于错误认识而歧视。

  作者:陈杰人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姜志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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