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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间谍器材”之嫌 国安部门质疑可拍照手机

2002年10月31日 14:56

  中新网10月31日电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可拍照手机在福州可谓卖得红火,一日之内就已脱销。但昨日该报记者采访福州市国家安全局的相关部门时,他们依据《国家安全法》对该类手机在中国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据福州市国家安全局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本报推出的可拍照手机的系列报道,引起了他们的强烈关注,也专门就此做过讨论。他们认为,这类手机投入市场的合法性与否,在于这类手机是否确认为“专用间谍器材”。根据《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而《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专用间谍器材”是这样解释的:即暗藏式窃听、窃照器材。由于目前市面上的可拍照手机的微型镜头藏在手机背部,推开键盘部分镜头才会外露。镜头如此隐蔽,可以肯定有窃照的可能。别有用心者或从事窃取情报的人员,大可以在所要窃照的目标和人物前,佯装打电话,轻而易举地拍下一些机密东西或个人隐私,因为可拍照手机毕竟还是以手机的面目出现,它很容易给人一种错觉,让人放松警惕。

  因此,福州市国家安全局的有关负责人认为,这种可拍照手机的拍照功能隐藏在手机内,可以用于窃照,比较上述法律条文,似乎难以规避《国家安全法》规定的“专用间谍器材”之嫌。这里提到的“专用间谍器材”是法定的专有名词,有其特定的内涵,并不一定指专门供应间谍使用的器材。这次采访记者还获悉,法律规定“专用间谍器材”的确认权属国家安全部。(陈敏)


 
编辑:张炜

相关报道:能拍照的手机偷窥你怎么办? 法律自有说法 (2002-10-29 15: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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