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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审结一起因狗死亡致邻居人身权纠纷案

2002年11月16日 16:01

  中新网11月16日电 据检察日报报道,两只可爱的小狗无端死亡,邻居因此反目成仇。近日,丰台法院审理了一桩因狗引起一桩人身权纠纷案。

  李某与王某本是一栋楼内的邻居。2002年7月初,李某在小区内晾晒荞麦皮,王某也在小区内遛狗,由于狗没有拴着,把李某晾晒的荞麦皮弄脏。当时便发生了口角。2002年7月13日王某的两只取名为妞妞、卡尔的狗突然死亡。王某怀疑是李某下毒将狗毒死,便针性的对李某说:妞妞、卡尔,谁害的你,你就找谁去。为此,王某与李某发生争吵。在双方居住的大兴区康盛园居委会进行调解后,双方均未发生争吵。至到2002年8月14日李某在楼下时,王某在自家阳台上说:“妞妞、卡尔,谁毒死你,就找谁去”。李某、王某再次发生矛盾,且李某之子将王某家的门给砸坏。

  事后李某以王某的行为使其生活和精精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为由,将王某告上法庭,并要求王某在小区内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王某也以同样的理由反诉李某,并要求李某在小区内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李某与王某共同居住在一栋楼内,本应团结互助,互谅互让,妥善处理邻里关系。王某在其狗死亡后,针对李某称:妞妞、卡尔,谁害的你,你就找谁去,是对李某人格权利的侵犯,应当对李某赔礼道歉。关于李某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元及王某要求李某给付精神损失费1000元一节,双方均未提供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致使自己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证据,故对李某、王某的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认可;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王某的反诉请求。(李力吴蔚)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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