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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宣判首例“瘦肉精”案 八名被告悔罪获轻判

2002年11月21日 10:24

  中新网11月21日电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前天对该省首例“瘦肉精”犯罪案件作出宣判,判决被告人叶寿华等人犯有生产有毒食品罪,分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人民日报·华东新闻报道,被告人叶寿华、贾建萍是南平九峰兽药店店主和南平市三元兽药店店主;被告人曾汤美、陈秀荣、林盛强、林扬森、林扬根、高文均是个体养猪户。审理查明:2002年1月,林盛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瘦肉精”是国家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养殖添加剂,向梁振华(在逃)以每公斤100元的价格购买了30公斤“瘦肉精”,除部分用于喂养生猪外,将其他的20公斤“瘦肉精”转卖给被告人贾建萍。

  同年4至6月,贾建萍在明知“瘦肉精”的危害时,还向林扬森、林扬根、高文转卖20公斤“瘦肉精”用于喂养生猪。

  2002年春天,被告人叶寿华以每公斤135元的价格向梁振华购买了20公斤的“瘦肉精”,部分用于喂养自己的生猪,分别向被告人曾汤美、陈秀荣出售14公斤“瘦肉精”用于喂养生猪。

  案发后,经福建省兽药饲料监察所检验,上述被告人所饲养的生猪体内均含有“瘦肉精”成分。法院鉴于8名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社会危害较轻,依法作出以上判决。(梅贤明赵颖)


 
编辑:余瑞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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